因工作人员失误,将不该赠送电子购物券的号码赠送了1000元电子购物券,该客户就到超市消费了500多元。当工作人员发觉自己送错号码后,就将剩余的400多元电子购物券进行冻结,客户不能再使用。现在该客户找到媒体帮忙,要求我公司将剩余的400多元电子购物券仍给他使用。请问该客户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赠与?他的要求在法律角度能拒绝吗?如果是属于不当得利,我公司可以要求他返还已使用的500多元的电子购物券吗?
我是新加坡一所学校的市场经理,我的职责是发展和联系中国的留学中介,学校会和这些中介签订合同(适用新加坡法律),让这些留学中介送学生去新加坡读书,学校支付留学中介佣金,同时有些学生直接找到我,或者通过朋友介绍给我学生,于是我让我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成为了学校的合法代理(签订合同适用新加坡法律),自己找到我
几个月前我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友,然后就见面了;在网上说她遇到点急事需要钱,然后我就借给她了;之后呢,网上找不到了 也没打欠条,手机也停机了,目前我有的证据仅有一些网络的聊天记录和一些通话记录,如果我报警的话,能不能以诈骗罪报警啊?
你好!我经朋友介绍一个国企退休老员工,说可以进国企上班.交费金额达到6万人民币.事情从2012年5月份,办到至今.仍未进去上班.没见过所谓国企老总.和面试.现在,我说不去,要求对方退还全部金额.当时给钱时没有写字剧.现在只有录音为证!人证!请问下,她这种行为算诈骗还是不当得利!!!谢谢!6万块钱我朋友没有收一分,全给了对方,那
合同不成立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还是不当得利?还是两者都可以适用? PS,我说的是合同不成立,而不是合同无效! 谢谢!
在商店购物,手机置于售货柜台,临走忘记拿。出商店门约5m返回,仅时隔10几秒,已被人拿走。询问店员,取出监控发现离开时即被背后1顾客窃取,以手机录下该监控视频。遂于现场报110,110到,简要报告失窃过程并出示视频,110即要求并带到派对出所报案。派出所一听是遗忘手机被窃,即称这不是盗窃,并听明白派对所认为这是非法
单位门面房三间。人物甲在乙(某单位负责人)的请求下,帮助乙的单位收回了这三间门面房,其中甲出人出力还帮乙的单位打官司。于是,乙(单位负责人)口头承诺租给甲,无任何书面协议。接下来,人物丙也想租赁这三间房子,找到甲和乙,乙说房子打算租给甲,丙听了后表示愿意出转租费,乙(单位负责人)让甲和丙两人去谈。后
甲和乙为普通人,丙为单位负责人。 由于甲对丙单位的帮忙,丙起初口头承诺租房给甲。 乙找到甲表示愿意出钱给甲,当做转租费,房子乙来租。 于是乙给甲了50万(乙给甲现金,甲不要,让乙打到甲的卡上),也明确表示是给甲的转租费。接着乙又跟丙单位签了租赁合同,付了租赁费用。 甲收到50万以后,自己先用了5万,接着
前几天我做过银行开卡的兼职,后来我把卡挂失了,结果卡内有钱5万元,结果就惹上了一些人,可能就是银行兼职开卡的那些老板吧,他们打电话,发短信,恐吓我不把钱归还就会连我父母一起搞!我并没有想过要动那些来历不明的钱财,但又不敢招惹那些人,所以没有给他们回复,再后来收到他们的短信称已经报警备案,叫我把钱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