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栾雁飞.性别男.出生以1986年5月17中转毕业.无工作.家住曲靖市陆良县三岔河镇棠梨乡十组552号. 被上诉人:何伟.性别男.性别.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在陆良县中枢分局工作。职业警察。住址不详。 上诉内容,哪天晚上快11点了,我和朋友在街上逛街,不只到是什么事情,就被中枢分局的警察带上车了,上车以后不问什么就打,我和我朋友被他们用橡胶棒打了,还有拳脚打,然后把我们带到所里面,他们怀疑我们把人家的电脑偷了,我们说我们没有偷什么电脑,进过了很长时间侦查,掉视频,结果不是我们偷的,在询问中,我耳朵被打聋了,何伟撕着我的头发打我耳光5嘴吧,当场就把我耳朵打聋,到了3点半才把我们放了,到了第2天早上我就去医院检查,结果耳膜穿孔听力严重下降,现在天天在医院住院。 我去找中枢分局找了很多次,他们都不帮我处理,都是说什么所长不在改天再来,我没说什么就走了等下次去,他们又说没上班。 希望各位领导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结果。 上诉人、栾雁飞 2010年10月27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后撤诉,但目前法院并未有将准许撤诉的裁决书送达给当事人,现当事人反悔要撤回撤诉申请继续上诉该如何处理?该怎么办?
上诉人牟志勤,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 窑底村五组 .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男,1956年2月2日,汉族,农民,宝鸡陈仓区虢镇南阳一组. 被上诉人阳平汽车电器修理部负责人罗军良,男,1976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联合村二组. 原告牟志勤就被告阳平汽车电器修理部负责人罗军良要求赔偿
二审法院过了按《民事法》规定的期限还没给上诉人(债权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上诉人是因不服一审法院不给予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裁定,二审法院2010年3月1
: 上 诉 人:小明(化名) 被上诉人:小相(化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14日(2009)上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上诉人认为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驳回被上
请问:原告对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是满意的(即支持了起诉书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但是第二项判决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不同意),现在原告要上诉,上诉请求是写“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还是“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即应该怎样书写上诉请求部分?谢谢!
民事纠纷,村干部、正公安局,拖延至今不给解决,请他们办手续我要上诉,他们以各种理由托词不给办。
民事纠纷,村干部、正公安局,拖延至今不给解决,请他们办手续我要上诉,他们以各种理由托词不给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