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民事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牟志勤,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 窑底村五组 .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男,1956年2月2日,汉族,农民,宝鸡陈仓区虢镇南阳一组.
被上诉人阳平汽车电器修理部负责人罗军良,男,1976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联合村二组.
原告牟志勤就被告阳平汽车电器修理部负责人罗军良要求赔偿一案,在一审(阳平法庭)判决不公,特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讼,请求法官撤回原判,重新审理,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被告阳平汽车电器修理部负责人住院期间的一切花销费用2200元和陪护误工费用550元(11天,每天5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是:2009年5月18日上午,原告牟志勤将自己农用三轮车开到被告罗军良所办修理部修理,告诉被告车的主要原因是该车的电路有问题,有自动打火现象,车的手刹有问题,并在停车时原告挂了当(场地不平,有至少30度斜坡).问被告车是否移到公路边平地方修理,被告说不用移动了,然后开始用砖头支住车前轮,再通过车头取工具时,车突然启动向前滑去,把被告的左手腕在檐墙上夹伤.原告立即带被告去窑底村卫生所拍片,支付检查费30元 换药费20元,后支付车费80元雇车将其送至陈仓区千河骨科医院治疗.被告在住院期间由原告护理,住院医疗费1910.70元(合作医疗报销935.9元),原告实付974.80元,生活费400元(我与被告共同花费) 买非处方药 黄酒 纱布等250元,中间给 被告100元生活费.出院时支付60元雇车将被告送回,出院后支付门诊医疗费285.50元.在住院期间护理了11天,护理费550元(每天50元).以上共计2750元.
我认为被告自己业务经验不足(事先未关掉车电源总开关),被告修车场地不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停车场地太小,距离房屋太近.场地不平导致车辆向前滑动才造成被告左手腕受伤. 故对此事故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原告与被告以前关系好(原告经常在被告处修车),再加上被告妻子当时坐月子,出于同情心理原告才 垫付了医院的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等,并亲自护理
而被告在一审法庭上提供假证人(与被告同村),证人不是现场目击者,而且超过了举证期限.法庭在采用了超过期限且不是目击证人的证言材料情况下宣判,实在难以令人信服.请法官公断.
此致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牟志勤
2010年4月1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牟志勤(陕西)
提问时间:2010-04-09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