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大家好 我于二零零六年在青藏铁路公司与人私下买卖一套房屋,房屋性质属我于二零零六年在青藏铁路公司与人私下买卖一套房屋,房屋性质属小产权,现在对方反悔要把房屋收回,请问我们以前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法律效益吗?谢谢
事情是这样的:我奶奶生前把产权过户到我爸爸和四叔名下(子们6个)他们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公正的。奶奶已经去世了,现在拆迁了他们4个想告我们,他们能赢吗?
纠纷双方系母子关系。1993年,儿子退伍后被安排到一家单位上班,当时单位只有全额集资房,儿子就以单位职工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签有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合同,当时儿子没有钱,就由母亲出钱,由于是母子关系,没有借条。购房收款收据缴款人系儿子,房产证也是儿子的名字。(以上物证均有原件)。该房一直由儿子居住。到2009
纠纷双方系母子关系。1993年,儿子退伍后被安排到一家单位上班,当时单位只有全额集资房,儿子就以单位职工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签有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合同,当时儿子没有钱,就由母亲出钱,由于是母子关系,没有借条。购房收款收据缴款人系儿子,房产证也是儿子的名字。(以上物证均有原件)。该房一直由儿子居住。到2009
我父亲所在的工厂是一所老工厂,在很久以前我们家分的公司的房产一处(以前的单位都是给职工分房的),因为以前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没有想到以后的问题,所以房产一直都是半产权,直到前几天,工厂因为效益不好,被别人买走,新领导也一直不给我们办产权,最近我们的房子这又要被开发,因为没有房产证我们的房子会被收走
我于07年和丈夫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房产等一切财产归孩子所有。孩子(13岁)的监护权归我(离婚时民政局有公证)!但离婚后因我们双方都没有住所,所以都还在原来房子住。08年因双方实在无法在一个屋檐下生活,我和男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书(离婚补充协议),具体内容是女方(我)一次性付给男方5万元,房屋
你好,我母亲家在山东,在1951年由政府发放了一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户主我姥爷,人口4人,房屋26间,当年家庭成员有我姥爷、姥姥、我母亲及母亲的奶奶。1953年又收养了我姨,她是1953年出生的。到1987年,房子卖的卖,倒得到,包括以2000元卖给了我姨6间,只剩下了6间,由我姥爷主持签署了一份《关于赡养与房屋处
你好,我母亲家在山东,在1951年由政府发放了一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户主我姥爷,人口4人,房屋26间,当年家庭成员有我姥爷、姥姥、我母亲及母亲的奶奶。1953年又收养了我姨,她是1953年出生的。到1987年,房子卖的卖,倒得到,包括以2000元卖给了我姨6间,只剩下了6间,由我姥爷主持签署了一份《关于赡养与房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