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与外企合资,成立了合资公司。该国企又用未进入合资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改制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国企因需管理合资公司股份及承担历史遗留责任,至今仍然存在。该国企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改制,变更了全民身份,但被政府聘任为该国企的厂长(法定代表人),该厂长既是国企的厂长,同时又是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 国企与外企合资后,有许多国企人员没进合资公司,由于国企已没有生产条件,国企厂长以生产自救的理由,经上级同意使用了国企存留的资金购买设备及从事生产经营。后国企开始改制,利用未进入合资公司的非经营性存量资产(土地、房产)作价,作为国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安置职工。职工用经济补偿金入股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完成后,许多职工辞职退股,国企厂长用国企资金,以其他人的名义,收购退股职工的股份。这部分股份全部留在了有限责任公司。后土地增值,三个公司高管和一个监事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每人以原价购得股份15万到30万股不等。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时,国企厂长借用国企资金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进行周转,金额数百万,使用时间有6到8年。之后归还了全部资金,并计算了利息。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有限责任公司高管购得增值的股份,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原是银行工作人员,04年为亲属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透支用于修路工程。当时单位有发卡任务 透支余额等多项指标考核,而且对于银行卡的具体操作也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了近200张信用卡 透支本金700多万元.由于交通局压资等到修路款下来的 迟迟不给,后来通过法院以扣押的方式收回了500多万元,正在我们
朋友挪用了公款约2万元于私人使用,公司有三个半月工资约13000元没发给他,如果现在提出用工资填补,余款用现金填补,如果公司还是要起诉的话怎么判刑?是否要坐牢?这是属于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
某人用公司的土地证作抵押(法人代表知情),以个人名誉贷款100万元。前期一直还着利息,贷款逾期后因没有偿还能力而未还,后来公司因为要用土地证,通知某人去还钱,一是因为无还款能力,二是公司还欠着某人的钱一直不算账,所以没有还,结果公司把钱还上了,半年后某人还未还款,请问某人是否犯了挪用资金罪?
李某原系某乡镇正式事业编工作人员,退休后被该镇继续返聘担任会计,返聘期间,李某挪用单位公款10万元,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还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案件性质到底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