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在和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是这样写的 第五项、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 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15号为发薪日。 (二)乙方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工资甲乙双方协商,并且试用期间乙方工资 不参与绩效考核,甲方视乙方试用期间表现可作提前结束试用期或予以辞退。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月工资报酬分为以下几部分:基本工资确 定为1873元,绩效考核工资部分为274元,按照国家劳动法政策,公司应承担的劳 动保险费用为593元,共计2740元。绩效工资部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考核结果确定 。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由乙方缴纳 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 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五) 员工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将劳动保险档案关系转移至本公司无法在公司所在 地缴纳保险的,公司统一将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用以货币形式发放个人工资中, 乙方需要签订以下条款: 本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将劳动关系调转至本公司,本人同意将公司承担的保险费 用部分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本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 方无关,如无异议,请在空白处签名并按手印( 我签了名并按了手印 ) 现在我对事实先说明一下,我在签合同前实际的工资就是为2740元,并不包括保 险,后来我们要求交保险,公司不同意,但又怕我们以后追究,所以才签了这份 劳动保密协议,并在协议中把保险费特别列了出来,我们都觉得找份工作不容易 ,那时对劳动法不了解,怕不签的话公司把我们开除,所以就签了。 我想问以下两个问题: 1 劳动报酬中包括了劳动保险是不符合劳动法的,那么如果凭借此款不合法规定 是仅仅对于保险费593元部分无效,还是整条无效,那么同条中体现的工资为1893元还有效吗? 2 因公司现对我无故辞退,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开庭时对方说我要求的经济补偿 不能以2740元作为计算标准,而应该以合同中的1893元作为计数标准,如果此款 中包括了社会保险属于不合法行为,是不是对整条规定都应该不于支持,其中规 定的基本工资1893元的规定是不是也应该属于无效的呢?(我们工资表中体现发 放的工资是2740元,外加工龄补贴,没有体现保险费,而实际上我们公司也没有 承担我们的保险,试想想哪个单位给员工开工资能开出带零头的数字,我们的保 险关系虽然在单位,但都是我们自己交的,公司是为了规避社保才在合同中这么 写出来的) 3 我是否可以以我的劳动关系在公司为由,反驳合同中说的劳动关系不在公司的 以现金形式发放呢?(我的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前几天已转到了公司,因为合同中的规定和事实是相矛盾的)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
合同上只写了试用期工资,没有写转正后工资,试用期为三个月,过了三个月后没有商定转正后工资。这个时候我离职,是按试用期提前三天告知就可以,还是需要提前提交辞职报告。
各位律师好!我的一位同事95年入职A公司,这家公司2003年重新成立了一家B公司,A公司所有人员都转入了B公司,按劳动法应连续计算工龄。但是公司与该同事2008年、2011年分别签订了两次固定期期的劳动合同,由于不想与公司搞僵关系,该同事没有强硬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11年签的合同在8月底到期,公司准备以合同到
出租房屋的一切设施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视同租用人已经认可这些设施完好,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在租用期间一切设施由租用人使用并负责管理,由此引起的安全等责任由租用人负责,对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租用人有责任按照损失大小,给予赔偿。
买方要求在房屋转让合同中增加一项条款:若买方无法将户口迁入此转让房屋中,则此转让合同作废。卖家房主已经签字,这条款是否生效呢?若生效,是否意味着,等房屋交接后,若买方不能将户口迁入,则房款要全部退回,房子重新过户回来。还是说此项条款根本就不能成立呢?
女儿与劳务输出公司定外出打工三年。公司以商业机密为由不给女儿劳务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现在发生劳务纠纷女儿该怎么办?
劳务输出公司以保护公司商业机密不给我合同书,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签的劳动报酬违反在日本法定最低工资。这样是否合理?
因乙方档案资料不全,使甲方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未能办理入险手续,以至于不能为乙方缴纳保险,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这句话符合法律规定吗 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非要我把档案从省人才转过来才给上保险,但是我不想转。我看合同中有上述条款。这条款合法吗,如果合法,我后承担什么样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