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江西景德镇买了套商品期房,交房日期是2013年12月30日。至今开发商还拿不出商品房屋验收报告,我是不是可以拒绝收房。他是不是算违约
商品房延期交付使用而开发商又不同意按合同约定赔偿,我该怎么办?
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6带7层阁楼),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到售楼处办理入户手续。开发商安排的办理手续的流程是要将所有需交费用交完后方能验房。本人在交齐所有费用后,验房时发现7层阁楼有严重漏水情况,遂未从物业手中领取房屋钥匙。经与开发商协商同意维修。自2008年5月29日进户验收发现房屋有漏水情况时起至2008年10月4
我们买的新建商品房。合同上注明5.1前交付业主,但由于临时电的原因现在已经晚交付1个半月。今天问了开发商的相关人员,他们说不赔付各个业主,但免收各业主的物业费+水电共计1550元左右。如果按照合同注明的赔偿应该是每日按照总房款万分之一赔付,而且还要赔付总房款的银行利息。还有合同上补充条款上写着如果是属于不可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关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开发商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地产权证》在2009年10月29日交给业主,在这之前业主多次问开发商证办下来没有,都说没办下来。业主接房时间是2008年11月19日,那么开发商违约结束日应是哪天?另外开发商交给永川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时间是2009年3月9日。开发商给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登记日期是2009年4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
开发商在合同中强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是违法了?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我们做任何的修改,全部是开发商提前做好的合同,合同里还有很多不合理的条款,如不签就不退1万元定金。无奈,我们只好忍辱签了合同。11月10日就该交余下的30%房款了。我们
本人2011年5月在长沙购商品房一套,在验房过程中发现开发商涉嫌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强制交付给业主使用。 按我所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2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第十一第约定:
业主发现施工对工程进度慢,超工期,拖延,再三催促还是不做工程,业主要求解除与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必须具体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