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这样的,我爸在街道办事处工作,负责一片区域的停车收费,已经工作8,9年,今年上面说要街道规划,统一做停车的收费站台,这种站台怎么也需要4,5万来建,可是必须由我爸个人出钱,否则不让再在这里工作。请问这样公共政府设施由个人出钱合法么?我们又该怎么办?我是大学生,家里遇到情况却无能为力,爸爸也很烦恼。所以请教律师,感谢回答!!
请问,各位律师,我在单位是负责公司采购的,经常会有一些在电子商城中购买的物品需要报销,公司将报销的采购费用,以工资的名义打入我的银行卡内,这合法吗? 谢谢各位律师。 但是,我还是想知道一下具体是怎样的不合法?还有就是这些钱是以工资的名义存入,会不会需要我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前期物业要收三千元押金,预收一年的物管费,还要预收电梯电费,个人水电费,公共水电费.这些收费合法吗?
到27号就是收房的最后期限了,这些收费是要经什么部门审批的?能详细的说说这些收费都有哪些是不合理的?具体违犯了哪些相关规定?该怎样维权?万分感谢!
老小区,地下车位早就被管理处卖了,只能停在地面,非固定车位,早回早停,晚回就可能没地方停了。 家里已有一辆小车。最近老婆换了单位,公交要转车再走路很远,准备再添一辆小车。 第一辆车办理的是小区包月停车卡,110/月。管理处去年有个规定,家庭第二辆车不给办理包月停车卡,意味着回来只能拿临时卡,10元/天的。
个人做特定房屋买卖的中介人并收取中介费用合法吗?朋友让我帮着卖房,我也另外朋友托我帮着买房,双方都答应事成给我中介费。我可以跟他们签中介合同么?受法律保护么?
本人长期租住郫县蜀都新邨(安置小区),本小区前两年(华伟物业管时)免物管费、免停车费,而12月1日开始由和畅物业公司代管,对租户收取360元停车费50元工本费共410元/年,而业主户只收取20元工本费,既然租户租了业主的安置房,应享有业主同等公共区域的临时使用权(本人房东未住本小区),同时和畅物业还列出霸王条款:
租用某物业公司商铺开小吃店,门口有几十个车位,之前两年一直是免费对外开放的,今年物业公司加装了进出口栏杆,通知几家商铺要收费,400元每月,其他临时车辆等均没有要收费,其他人都可免费用,只不准几个商铺的车进!房屋租赁合同上没有写到关于车位的问题! 车位收费没有发票,他把400元钱加在房租里面收! 另,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