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屋在19991年元月的时候办理了一张房屋准建证。在原有一层私房的基础上允许我家再加两层。可是由于当时资金不到位。家里条件不是很好.只加了一层。后来也没顾上房屋加层的事。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两层房屋的建筑。在1994年办理的房屋产权上也注明了是两层的房屋私有建筑。 由于家里的原因需要再加一层解决住房问题。可是规划局和城管局从01年开始就不再允许办理准建证了。 那我家在1991年办理的准建证是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呢。是否可以以此为剧在两层房屋的基础上再加第三层呢? 希望各位法律界的精英多多讲析。谢谢
两年前我在公公名下的房子上自己出资加建了一层半的楼房,做了一份由公公和我先生签名的协议书,证明这一层半是我们出资并属于我们所有,但没有去律师处公正,只是公公和我先生签了名字,不知道是否有法律效力,应为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是我公公的名字?
我叫(爷爷的名字),1997年单位集资建楼,我因为有住所,无需购买,所以经其他子女同意,便有其长子顶替我名义购买,后来有我长子转卖其女,该房有孙女***一人出全资购得,与我及其他子女均没有任何关系,其房屋所有权有孙女***一人所有,其房屋买卖权有孙女***一人全权负责,特此声明声明人:爷爷证明人:问证明人是否得
还钱时是用现金,但对方打收条时却注明是用汇款,请问这张收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在还钱时是用现金,但对方打收条时却注明是用汇款,请问这张收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现想购买一处房屋自己拟定合同 内容怎么写针对将来在各方面更有利 内容需要注意什么重点能生成法律效力 紧急 !!!谢谢了
本人在2010年由于部分房屋是土石结构的房屋,有一面墙裂工了10cm左右的裂缝,于9月份着手修复,但因墙体不够牢固,无法进行修复因此推倒,后与邻里签定了一份协议上交与土管局,现邻里反悔去土管局反应,导致本人无法开工,本人要咨询,这份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未向土管局申批重建,去了解,由于原规划图于2008年已到期,与
2006年,我租下一间门市,租金是每年人民币6500元。 2009年7月24日,我缴纳了下一年的租金,收据的正文是我写的,房东签了字,由于当时不是用同一支笔写的,而且正文和房东签字也不是一次写的。请问,这张收据有法律效力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