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地方的补偿是不是应该都 是一样的,还是应该有很多标准。打个比方一个区的补偿是1:1.2 另一个区是1:1那么1:1的地方可不可以要求开发方将补偿提高到1:1.2
我们现在有一处桦甸市的房屋正在动迁,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35平方米,但房子有前后院子和仓房,在国土使用证上的面积为85平方米。开发商现在动迁只同意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给计算动迁后给的房子面积,而不按照国土证上的面积计算,我想请问一下,这样做合理不合理,我们应该怎么样去计算开发商应该给补偿多少面积,或是
由于两年前拆迁人在知道被拆迁人的联系方式时,却故意不联系被拆迁人,径自将被拆迁人房屋拆除,这个问题要怎么解决?如果现在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明年才能交工的房屋,却要求被拆迁人按照明年的房价付差价,这样合适吗??
本来我们村里有一个坡,我妈妈开荒种树10多年了,村里也是默认的,只是没有所谓的承包证或者说是什么书面协议类的,现在有些亲属关系的人不经过我妈妈的同意,就想下脚占地成坟地,这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