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母亲家在山东,在1951年由政府发放了一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户主我姥爷,人口4人,房屋26间,当年家庭成员有我姥爷、姥姥、我母亲及母亲的奶奶。1953年又收养了我姨,她是1953年出生的。到1987年,房子卖的卖,倒得到,包括以2000元卖给了我姨6间,只剩下了6间,由我姥爷主持签署了一份《关于赡养与房屋处理的协议》,内容是:将我姥爷名下的6间房,附有条件的将3间归我母亲,3间归我姨,我母亲虽心有不甘,但考虑到是我姥爷的财产,它有权处理,只好稀里糊涂签了字。我姥爷去世后,我姨根据各种借口将6间房产全部上到她的名下。为此,我们起诉至法院,要求我们应得的份额,在此过程中,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知道了我母亲其实是有土改确认的26间房屋的1/4既6.5 间房屋的所有权。我姥爷当年只有权处理他自己或他从他母亲那里继承的那份(当年我姥姥还活着,没有签字),没有权力处理我母亲的那份房屋。但法官提出1987年那份协议是有效的,我母亲在并不知道自己的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签署的那份协议,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如何举证?让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予以撤销?
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由男方出资购买一套住房,准备用作婚房,考虑到女方条件有限,当时房产证上连女方的名字一起写上了,现两人关系不和,女方提出分手并提出要分割一半的房产,约40万元,而买房子的时候,女方只是象征性的出了2万元钱,男方可出具当时购房资金证据。面对女方如此不合理的要求,男方应怎样处理?现房子还
我妈妈跟我后爸 一起同居快20 年了,但因为我妈妈没有身份证,所以跟后爸结婚的时候没有领结婚证.现在他们闹离婚.我想问我妈妈是否能分得到财产,我后爸有个儿子现在已经结婚了但是住在家里 .家里有个房子是自己盖的花了20W左右,盖房子的钱是我后爸和我妈当初做买卖一起赚的钱,而且我也出了一部分大概5W左右的样子.
事情是这样的:我奶奶生前把产权过户到我爸爸和四叔名下(子们6个)他们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公正的。奶奶已经去世了,现在拆迁了他们4个想告我们,他们能赢吗?
纠纷双方系母子关系。1993年,儿子退伍后被安排到一家单位上班,当时单位只有全额集资房,儿子就以单位职工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签有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合同,当时儿子没有钱,就由母亲出钱,由于是母子关系,没有借条。购房收款收据缴款人系儿子,房产证也是儿子的名字。(以上物证均有原件)。该房一直由儿子居住。到2009
纠纷双方系母子关系。1993年,儿子退伍后被安排到一家单位上班,当时单位只有全额集资房,儿子就以单位职工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签有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合同,当时儿子没有钱,就由母亲出钱,由于是母子关系,没有借条。购房收款收据缴款人系儿子,房产证也是儿子的名字。(以上物证均有原件)。该房一直由儿子居住。到2009
我父亲所在的工厂是一所老工厂,在很久以前我们家分的公司的房产一处(以前的单位都是给职工分房的),因为以前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没有想到以后的问题,所以房产一直都是半产权,直到前几天,工厂因为效益不好,被别人买走,新领导也一直不给我们办产权,最近我们的房子这又要被开发,因为没有房产证我们的房子会被收走
我于07年和丈夫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房产等一切财产归孩子所有。孩子(13岁)的监护权归我(离婚时民政局有公证)!但离婚后因我们双方都没有住所,所以都还在原来房子住。08年因双方实在无法在一个屋檐下生活,我和男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书(离婚补充协议),具体内容是女方(我)一次性付给男方5万元,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