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四月,市、区政府为迎接“省级文明城市”的检查,而展开了公路沿线风貌建设的整治工作。由村、社干部出面,讲明每间瓦房1000元要拆房,并扬言不配合政府工作,就取消低保金,扣发残疾费,责令被拆除方必须服从指挥,五户村民不同意,说价格太低,没有安置还房。村社干部即指使挖机、随行人员上房蹬瓦,瓦块落地,房尘上天,在人喊机鸣的强势压制下,村民求助无门,只有就范,被迫签字领款。拆房现场,残痕断壁,怨气冲天,村民互怨扭打一团 尤为严重的是,我姐、弟二人是四间瓦房的法定当事人,房产的法定继承人都不知晓,就强拆我的住房,合法吗?大爹李如军待我姐弟有恩,但从道德、情缘上讲是责无旁贷的,而绝不可能替代法定房主而处置房产。
我单位与开发商合作建经营用房,开发商超建1万平米,没有手续,我对超建的面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成,算失职吗
同一个小区,一期房屋,交付时候楼道有瓷砖,二期没有,而合同上也和一期一样只写了精装修。 请问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例如,如果没有详细指定精装修是什么内容,那么,就参照前几期的装修?
举报人依法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国土局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并函告乡镇政府尽快拆除违建复耕,乡镇政府拒不依法履行职责,举报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国土局、规划局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下达,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已二年多,举报人要求执法,执法机关就是不执法,现在申请行政复议还行吗?这种情况有复议时限吗? 还有办法吗?
在农田里建设活动板房现在作为销售地点,向有关部门怎么批发的有效证件。在农田里建活动板房有房产证吗,我记得办理向烟草/鞭炮的多要房产证的,有关部门是否正确合理的办理这些手续,我现在求合理解释。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现在有一家卖化妆的网站聚美优品,如果我也弄一家这样的网站也搞闲时特卖。反正就是如果建设的网站除了风格不一样,其余的营业类型商品什么的一样,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