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购买的房子,购房款当时结清,买卖合同也签了,卖房人于房款交齐时交付我房照和钥匙。当时我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突然接到法院的冻结通知。这才知道原房主的儿子在2002年有交通纠纷,所以原告在2008年要求执行原房主的不动产。当时法院的判决是我们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法院最后以物权法为依据把房子的所有权又判给了原房主。我想知道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颁布的,我是在2006年买的房子并签的买卖合同,法院这么判对吗?希望专业人士给我一个正确的答案。谢谢
5个按份共有的产权人,在对待开发商的安置方案上,4人意见一致,1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物权法中的规定(物权法97条相关解释:按份共有人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占份额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与开发商签订安置协议? 但开发商说拆迁是行政行为,适用于行政法规,而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属于民法类法规,拆迁
物权法生效前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使用权,物权法生效后恶意占有仍继续,该案能适用物权法吗
物权法生效前法院依民法通判决我享有的使用权,要待行政确权后再主张权利,物权法生效后恶意占有不但仍继续存在,而且还发生新的恶意占有,该案是否可以直接按物权法第28条产生法律效应。
A男和B女,属于老年再婚。婚前购房,由A男出首付并还款(有银行付款证明),但房产证上写了A和B的名字。婚后关系不好,A男欲离婚B女不从,双方于2006年签下协议(未做公证,未去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分配登记手续),将产权分为A男占90%,B女占10%。磨合至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打算离婚。B女说以前协议不作数,现要按照物权法
我当时跟我奶奶动迁货币分房一起买了房子,但房产没有买下,而仍旧是使用权房,请问这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吗? 因为当时我还未成年,所以户主是我奶奶,如果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她还有权利让其他人把户口报入吗?
我家所在的单元楼,因为开发商的设计,四楼以下都是只有左半边一户人家,右半边因为开发商要造商户,就没有建造。从四楼开始,每层都有两户。我家就是在四楼的右半边,也就是说,我家底下是没有住户的。现在开发商在下面建起了商户,我只要在阳台上开个门,商户的顶层正好可以成为我的一个晒台。当时买房的时候,也就是看中
我购买一套二的房屋。购买时签订合同时开发商注明生活阳台为外墙部分不得任意装修和变动。我入住后才发现错层阳光存在安全隐患。已找物管协商装修阳台一事。但物管坚持不让我封装阳台。并称封装的阳台属于违章建筑,请问封装阳台是否存在违反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