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驾驶面包车在上班时间左转时与直行在快速路(三车道)的最左侧车道(快车道)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受皮外伤(事后在医院照片,检查,医生建议开点药回去涂涂就可以)但是伤者坚持要住院打消炎针等),我方也支付了所有的检查费和第一天的输液费。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责任应该怎么判定? 交警开始还说面包车全责
双方未有人受伤,大巴向公安局交纳4000元,已提车走人,3个月后大巴告驾驶电动车的人.电动车还在公安局怎么办
无证.新车.醉驾.自己遭了摔得很惨.请问有刑事责任吗?有会被判多久?经济处罚又是怎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