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侵吞应发给个人的工资福利一千多元,是否违法了?定何罪?
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侵吞应发给个人的工资福利一千多元,是否违法了?定何罪?
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侵吞应发给个人的工资福利一千多元,是否违法了?定何罪?
侵吞应发给个人的工资福利多少元才算犯罪?
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下发前事业单位工伤定期补偿与本人工资是否重复计发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对于2004年已发生工伤的(已经人事部门鉴定为工伤四级),按照原文件(新人福字[2
理由是事业单位(幼儿园)中的工人编制,属于自筹自支性质,工作年限已三十多年,该单位(幼儿园)在几年前已经取消;职工由区教文体局管理着档案,并每月发给300元生活费,该单位(幼儿园)名称至今还保留着。今年本人已到国家(劳动法)规定的退休年龄,区教文体局给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是不给发退休工资,原因是该单位(
我是2008年大学毕业的,于2010年6月份通过笔试和面试考上了某市的一家事业单位,是属于卫生局下面的卫生进修学校,到2010年10月11日办理手续正式上班,当时签协议是说试用期一年,之后通过考核转正入编。但是到单位见到领导之后,他告诉我这个单位只是每年两个月有乡下的医生过来进修,所以只有两个月会有事情做,其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