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下发前事业单位工伤定期补偿与本人工资是否重复计发
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下发前事业单位工伤定期补偿与本人工资是否重复计发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对于2004年已发生工伤的(已经人事部门鉴定为工伤四级),按照原文件(新人福字[2000]200号)要求,可每年定期发给保健金。该人员发生工伤后,工资仍由事业单位发放。请问:此保健金与其工资是否可重复计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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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xiaoca……(新疆-石河子)
提问时间:2010-08-10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