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国家赔偿 我是江西南部某乡镇的居民,1993年以支付货币给乡政府的形式向乡政府购买了店铺地皮二处,一处是152平米,另一处是500平米,我先建500平米处的大块地皮计划建前店后厂。在该大块地处背后紧靠邻村陈某的责任田,考虑到有可能工厂扩大必须占用陈户责任田,因此在1994年我将另一处已经买下的152平米的店铺地皮与陈户的责任田492平米互换,双方立下互换协议。考虑到我与陈某不是同一个村的农户,因此我还将互换协定书交陈某所在的村委会盖了公章。之后陈某在互换取得的店铺地皮上兴建了二层店铺。我以互换形式取得的责任田也自协定签订之日起管理使用。 1997年8月,有人要在该责任田占用80平米兴建道路,需方给予征收补偿后成交。 2003年105国道改建要经过此处,我收到了征地181平米的补偿款。 仍有231平米的未征用土地,紧靠新修建的国道和墟镇。 有人想占用该地设置道路连接国道与墟镇,我提出地是我的,应当给钱补偿。 占地开路的人认为路是公共的,包括我也会在该路上行走,因此拒绝给付补偿金。 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墟镇道路建设属于城乡规划法管辖范围,他人未经批准也未依法征收补偿取得土地的建设行为违反规划法规定,乡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制止未经批准和征收的土地上开路的行为,乡政府以开路是民间自发行为,曾去制止过,但开路的人不听,也不愿付钱征收补偿。 我认为乡政府有法定义务制止他人违反程序强占他人责任田的开路行为,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2009年3月,我以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为案由诉至所在的县法院,乡政府以我与陈某不是同一村组织的成员为由,辩称1995年我与陈某互换协定无效,因合同无效我无权就开路占用的土地主张权利。县法院支持乡政府意见,同时认为互换协议仅有村委会盖章,没有经过县级机关批准,应当无效,据此驳回我的起诉。我上诉,仍然以上述理由驳回上诉。 而今,我的权利完全被侵害了,我用价值十几万元的店铺地皮换取的责任田,被他人非法占用后一分钱都没有收到,我不能放任权利如此被侵害,请问:我该以什么方式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的权利完全是因为乡政府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我在此之前曾经起诉过开路的墟镇管理委员会及为首的首要份子,法院以被告不具法人资格,没有固定的财产为由不予受理。按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陈某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均无异议,不应当由他承担返还责任。 我想以乡政府干扰农民互换责任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由,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可行?请高明先生指点。谢谢! 咨询人: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刘其煌 电话0797-3597290 18970701370 QQ735803390守望公正 信箱zhlqh097@163.com
我的房屋(婚前财产)被前夫非法便卖13年,经13年上诉,法院现判:房屋所有权归我,但只是按当时市场折价,由前夫返还我。这样是否妥当?该怎么处理?都有那些法律依据?
孙律师你好:有个问题向你请教,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登记在一个运输公司名下,但肇事司机讲该车辆是他自己买下的(未证实)在这样的情况下,登记车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在一个美术学院的墙上看到很漂亮的壁画,就拿相机拍了下来,周围没有标明不能拍摄,被画的主人看见后带我去了派出所,我自己把照片删了,画主人不知道,说要我赔偿侵权费,如果她去法院起诉我,会赢吗?
施工方在建设方工程发包前帮助建设方以自己的企业名称办理了消防施工许可,后施工方在建设方招标中落标,工程被他人承包。但建设方的消防施工许可证件中仍用施工方的名称,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建调设方给予赔偿?
在公司上班时间因生活琐事被同事砍伤,侵权人逃跑,公司应负担哪些赔偿费用
一朋友在公司上班,因生活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被同事用 *** 砍伤,当时报了案,侵权人逃跑,其叔叔也在公司上班,要求协商处理,给出协商方案后,对方又说没钱赔偿,公司只签空白合同,没买社保,如今想诉讼通过法院处理,请问,公司可以是被告吗?公司应承担哪些费用,侵权人逃跑,可以起诉吗?
摄影公司拿我宝宝照片做样册在店里使用,算不算侵权,应该怎么赔偿,有没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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