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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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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西南部某乡镇的居民,1993年以支付货币给乡政府的形式向乡政府购买了店铺地皮二处,一处是152平米,另一处是500平米,我先建500平米处的大块地皮计划建前店后厂。在该大块地处背后紧靠邻村陈某的责任田,考虑到有可能工厂扩大必须占用陈户责任田,因此在1994年我将另一处已经买下的152平米的店铺地皮与陈户的责任田492平米互换,双方立下互换协议。考虑到我与陈某不是同一个村的农户,因此我还将互换协定书交陈某所在的村委会盖了公章。之后陈某在互换取得的店铺地皮上兴建了二层店铺。我以互换形式取得的责任田也自协定签订之日起管理使用。
1997年8月,有人要在该责任田占用80平米兴建道路,需方给予征收补偿后成交。
2003年105国道改建要经过此处,我收到了征地181平米的补偿款。
仍有231平米的未征用土地,紧靠新修建的国道和墟镇。
有人想占用该地设置道路连接国道与墟镇,我提出地是我的,应当给钱补偿。
占地开路的人认为路是公共的,包括我也会在该路上行走,因此拒绝给付补偿金。
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墟镇道路建设属于城乡规划法管辖范围,他人未经批准也未依法征收补偿取得土地的建设行为违反规划法规定,乡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制止未经批准和征收的土地上开路的行为,乡政府以开路是民间自发行为,曾去制止过,但开路的人不听,也不愿付钱征收补偿。
我认为乡政府有法定义务制止他人违反程序强占他人责任田的开路行为,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2009年3月,我以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为案由诉至所在的县法院,乡政府以我与陈某不是同一村组织的成员为由,辩称1995年我与陈某互换协定无效,因合同无效我无权就开路占用的土地主张权利。县法院支持乡政府意见,同时认为互换协议仅有村委会盖章,没有经过县级机关批准,应当无效,据此驳回我的起诉。我上诉,仍然以上述理由驳回上诉。
而今,我的权利完全被侵害了,我用价值十几万元的店铺地皮换取的责任田,被他人非法占用后一分钱都没有收到,我不能放任权利如此被侵害,请问:我该以什么方式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的权利完全是因为乡政府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我在此之前曾经起诉过开路的墟镇管理委员会及为首的首要份子,法院以被告不具法人资格,没有固定的财产为由不予受理。按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陈某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均无异议,不应当由他承担返还责任。
我想以乡政府干扰农民互换责任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由,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可行?请高明先生指点。谢谢!
咨询人: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刘其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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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zhlqh097@163.com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hlqh0……(江西-赣州)
提问时间:2010-10-14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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