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希望得到解决以下纠纷的好方法、好建议。谢谢! 一、事由: (一)上海某区法院院长的亲妹夫(下称,老三,现为该公房新承租人)侵犯本人(下称,老二妻)的公房使用权和个体经营权,长期来不肯交还属于老二妻使用的住房、营业用房和使用钥匙,还不断擅自出租老二妻营业用房获取租金。该公房纠纷受上述法院管辖。 解放以来,该公房一直由我公公为原承租人,他与三个儿子同住。85年,我与原承租人二儿子结婚落户。该房内分户为三独立户口本(原承租人与老大、老二及其妻、老三及其妻)分别使用(南、中、北)三个独立的房间。约95年,老二妻(中间)与老三(北间)取得各自个体营业执照。 1997年5月,甲方改建公司与乙方老大、老二、老三签订“旧房改建分配协议”,不要原承租人签约。改建公司承诺,对该房进行二个月的改建修缮后,凭乙方“旧房改建分配协议”正本,将原房交还乙方回搬使用。改建公司违约到97年底,正遇原承租人病故,改建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按约向持有“旧房改建分配协议”正本的老大、老二交回房屋,却让没有协议正本的老三占用了全部房屋,引发纠纷。 1999年期间,现法院院长当时为改建房屋所属区工会主席。改建公司与当地房管部门联手发出通知,确定老三为承租人。老大、老二妻不服,提起诉讼。由于该区工会主席这层关系,法院判决老三为新承租人。改建公司随之出具“2000.1.12(动拆迁)住房调配单”(擅自剔除了老大回搬安置的名字)交老三办手续,但仍不按“旧房改建分配协议”保证乙方老二妻回搬使用,也不纠正老三已强占全部改建房屋的侵权行为。 2000年7月,老三挂号信至老二妻:要老二妻交房租,但明确表示,他作为新承租人,不同意老二妻使用该公房恢复营业。 2000年,法院院长上任。老大、老二妻向该区法院诉请:改建公司履行“旧房改建分配协议”义务和违约赔偿。案子移送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改建公司改建日期违约5个月,赔偿老二妻每月2500元停业损失,支持改建公司的“动拆迁调配单”,其余诉请遭驳回。、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经再审,(2002)再1号判决书再审查明:该房南间有原承租人居住,中间由老二妻开店经营,北间由老三开店经营。本院认定:----原判决将旧房改建认定为动拆迁,属定性错误。--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改判第四项:“旧房改建分配协议”的签约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据此,改建公司只纠正“动拆迁”为“改建修缮”,重新出具“2002.11.2(旧房改建)住房调配单”(补上老大名字),但是仍未纠正老三已强占全部改建房屋的侵权行为。黄浦区法院受理老大、老二妻执行申请,但以改建公司已将“住房调配单”交老三,认定不存在执行内容。向市高院反映,市高院复信黄法院执行,但黄法院拖延至今不予执行。 (二)2007年,发现老三擅自将老二妻营业房屋出租给他人获取租金后,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处。有关部门获悉老三阿舅哥是本区法院院长,不予查处。 2009年3月,经中间人双向协商,老三与老二妻达成“房屋置换协议”约定:老三分当年3月底和6月底二次各支付15万元费用(按当时市场价2万元/每平方)完毕,老二妻迁出户口。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事后,老三支付费用违约:09年3月支付5万、4月支付10万、9月支付5万、2010年2月支付3万,共支付了23万,其余至今没有支付完毕。 今年初,老二妻通过中间人提出,因老三违约一年多时间内,当地房价由2万涨到3万/平方,要求老三按其最后付款时的当地市场价补足差额。老三拒绝,表示放弃置换,反称老二妻违约,要求在5天内转账返还23万元,同时索要23万元的10%违约金,否则为房屋交割完成。老二妻回信,要求老三先交还属于老二妻使用的全部房屋、使用钥匙和老三擅自出租老二妻营业房屋获得的租金后,才能返还23万元。不认可老三自称房屋交割完成。中间人说,老三只肯交出一只钥匙,不肯交出全部钥匙及获取的租金。老二妻再回信老三,重复要求老三必须先交还属于老二妻使用的全部房屋、钥匙和获取的租金,停止继续侵权行为。信遭老三拒收,被邮电局退还。目前,老三仍侵占老二妻房屋,出租获取租金。 二、老二妻要求 1、要求老三排除妨碍,腾交老二妻营业用房(该房中间)和使用钥匙; 2、要求老三交出该房南间和公用部位使用钥匙; 3、因老三从2000年到2010年才肯交出1只房屋使用钥匙和不同意老二妻恢复营业,要求老三赔偿本人停业损失每月3000元(根据老三目前出租获得的月租金计,时间:暂计:2000年7月起至今);
律师您好,我用他人的回迁房指标购买了一套住房,当初有协议,署真实意思,并给他们一定的好处费,现在对方不给过户,请问购买指标这种行为合法吗?非常感谢帮我解答
我家房屋建于1990年,当时还是村边上的位置,我家房子前面还是耕地呢,大概96年我家前面的耕地改成了房子。我家宅子东面有一块空地,面积还可以再盖5间民房跟我家房子能连起来,我家是个三合院子,有东西厢房,南面是前面邻居的房子,也就是我家围墙与他家房后墙连着,问题是出在东面那块空地上,现在他们家东面盖了房子,
我因修建房屋聘请了同村的李某来为我掌厢,当时我和他讲的是80元钱一天,具体质量由他负责,但是没有签合同,掌厢完了在打板的过程中,因掌厢质量出现问题,楼板坍塌,2名帮我打板的人摔伤,造成我财产损失3万元,同时还支付2名伤员共2万元的损失,请问我可以向李某主张赔偿吗?这是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2002年我和开发商签订能给一份购房合同,并且我2003入住,开发商一直没有给我办理房产证,我于2008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时才得知他已在2008年把我的房产证已办入他的名下并在银行抵押贷款。法院判决因找不到人而无法执行。我该怎么办?
这里的“处理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吗? 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其权限仅限于“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所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 纷时不可能作出与赔偿有关的处理决定,更谈不上赔偿的强制执行。本条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仅限于让“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施工方在建设方工程发包前帮助建设方以自己的企业名称办理了消防施工许可,后施工方在建设方招标中落标,工程被他人承包。但建设方的消防施工许可证件中仍用施工方的名称,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建调设方给予赔偿?
房子还未交工只有开发商的认购书,但因开发商与包工头肩经济纠纷,包工头将我们人过的房子装修则是不是侵权
房子还未交工只有开发商的认购书,但因开发商与包工头肩经济纠纷,包工头将我们人过的房子装修则是不是侵权行为?该怎么处理?子还未交工只有开发商的认购书,但因开发商与包工头肩经济纠纷,包工头将我们人过的房子装修则是不是侵权行为?该怎么处理
1993年经村委会研究给我规划拆基地,每户东西9米,南北14米。当时村委会一共规划了16排,每排5户人家,每排过道2米;均向东行走,。我的宅基地在第九排,从东往西数第四.第五户。我于1995年9月盖房,我盖房时东面3户均为盖房,现在东邻第三户于2008年建主房。建主房时向。2009年建南房。建南房时向前移动了16公分,对我的通
1993年经村委会研究给我规划拆基地,每户东西9米,南北14米。当时村委会一共规划了16排,每排5户人家,每排过道2米;均向东行走,。我的宅基地在第九排,从东往西数第四.第五户。我于1995年9月盖房,我盖房时东面3户均为盖房,现在东邻第三户于2008年建主房。建主房时向。2009年建南房。建南房时向前移动了16公分,对我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