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一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严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方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逾半年,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遂将平房以5万元出卖给丙,虽然丙知晓该平
物权法生效前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使用权,物权法生效后恶意占有仍继续,该案能适用物权法吗
物权法生效前法院依民法通判决我享有的使用权,要待行政确权后再主张权利,物权法生效后恶意占有不但仍继续存在,而且还发生新的恶意占有,该案是否可以直接按物权法第28条产生法律效应。
急急急!物权确认纠纷,明天是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望立刻解答。
我和妻子一直是农民,兄长和嫂子70年代开始就是国家干部。 现在我们这里的土地被征用,获得一些补偿金。兄长和嫂子回来抢钱。 70年代,我在几个村里的兄弟的帮助下,于村里的一块空地里建起了两间瓦房,居住了十几年。 1988年初,我看我一家三口的日子拆掉旧房重建新房。同年7月,兄长一家回家,看到我家房子已建到窗台
张三保全了李四的房屋,到了法院拍卖阶段,王五提出执行异议,说07年李四就把房屋卖给了他。法院驳回了他的异议,他又提出了诉诉,现未宣判。法官说要依据合同法来判,请问这种情况依据合同法合适吗?
你好,我的问题是我们村的供水是三天来一次,我们这边的管道比较老,水压很低,家家户户都是用水泵抽水,所以是定额收费,一个月用多用少都是交那么多钱,我想知道是不是水通过供水厂装给我们的水表进入我们家是不是就属于我们的,我们是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就算是分一条给租客也没问题,他们用不用交费。从水表内的管道
本人于2012年4月份找人买了一套二手房,该房屋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卖房人是第二手房东,卖给我后我算是第三手房东了。漳州台商投资区是今年2月份才成立的,原来叫角美镇综合工业开发区,升级为漳州台商投资区后要成立独立的房管局,原来房产过户等手续是要到龙海房管局办理,那时候两边房管局在交接,停止办理房产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