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女士(峰峰矿区人),被告:韩某(磁县人)。 赵女士,2004年底恋爱一男生边先生,2006年与边先生未婚生一子。应未婚,所以孩子没有户口。2006年10月左右,赵女士的家人和赵女士的舅舅要求赵女士马上与边先生结婚、并一开始索取数万元财礼,由于男方边先生家境贫穷,无力支付。赵女士的家人和亲戚逼迫赵女士嫁给他人“韩某”(边先生并不知道此事,婚后才知)。结婚后由于心里挂念孩子和边先生,常常被韩某打,并被监禁。和韩某痛苦的生活了半年后,赵女士竟然发现和边先生所生子被亲父弄丢了.一气之下想寻死,可在死之前,赵女士还想见边先生一面。后来,赵女士在利用上厕所的时间里给边先生通上了电话,得知边先生和赵女士一样的痛苦无助,还爱赵女士,于是赵女士放弃寻死之心离开韩某,离开痛苦之地。 之后大概2007年8月左右韩某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起诉过赵女士(离婚案件),并让赵女士的父亲所收韩某财礼1.9万元如数归还,这1.9万元赵女士根本一无所知,也不知道是谁收下的。赵女士现在无衣无靠,也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看到其父亲的所作所为让赵女士如此伤心,并决心于其父亲断绝关系,哪来的钱还韩某。韩某得知赵女士无力尝还韩某结婚之前所给的1.9万元钱就撤诉了。现在赵女士还保有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发的传单。 2009年1现在赵女士想起诉和韩某离婚,也无力尝韩某的1.9万元,也不应该还。现在不知道以什么为由能一次性把婚给离了,好去找自己的真爱和孩子。求你们了,赵女士不想出面见韩某把婚离了,因为韩某层在峰峰人民法院给于赵女士威胁。
请问在离婚案件中,可以改变诉讼请求和追加诉讼请求吗?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过于气愤而离开了法庭,此案算了结吗? 请问是不是要再等半年重新起诉?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我妈和继父性格不合,我们是自己修的房子,之前我们2层楼,后来继父来了又建了2楼,他们婚前没有做财产公证,但是房产证是我爸爸的,继父的户口是在他老家,他婚后经常对我妈实行暴力,做出变态之行为,他说要把我妈折磨死,我妈想离婚,他说想离婚不可能,我妈应该怎么办呢?
现在是我丈夫在法院起诉我要和我离婚,有些问题想向你咨询: 我的 丈夫离家出走六年,我当时是刚做完手术,他就领着我村的一个女人跑了,他们有了一个女孩三岁,我现在找不到证据能告他重婚罪吗?我应当怎么办?
律师您好;我是05年10月我前妻把我起诉到法院离婚,由于双方感情和经济问题,06年12月份判决离婚的,根据判决书上的内容,我前妻应付给我现金4.9万元,和部分股票,因为里面牵扯到孩子的抚养费,我当时没申请执行,一厢情愿的因为就算作孩子抚养费了,(每个月600元),双方就此了解,孩子她把名字也更改了,也不让探视,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