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怀孕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现在让本人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给补偿金,或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签订之后劳动地点发生重大改变)。本人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选择顺延之前的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
我的劳动合同在09年12月份到期,当时已经怀孕,公司在12月底因经济原因裁员,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谈拢就说让我继续在公司干,但是一直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在今年5月份,公司才重新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我的工资标准却被降低了,我原来合同中基本工资1200,岗位工资1000,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被改为800,岗位工资625
我是去年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当时招聘时我慌称已经生育过(其实我没有生育,公司流露出要招已婚已育的,所以我才这样说的),现在我怀孕了,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可以吗? 如果公司坚持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将如何维权?
我在一家外企的当地办事处,从事文员工作。现在怀孕8个月。合同到2010-12-29到期,近期公司告之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由于是三期内,将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公司给三个月的底薪的赔偿,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怀孕四个月,在公司工作满1年,公司安排人员长期出差,因怀孕原因无法出差,准备长期请假,现在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但公司不批准病假,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如果请事假到生,是否在这怀孕这几个月期间都没有工资呢?保险是否还需要自己交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