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闸北区土地证的私房,原产权人及妻子在动迁公告后去世,动迁组已认定为动迁期内。现6名子女为共有产权人,2人户口在里面,4人属于户外。我想咨询下: 1.私房土地证,动迁面积以丈量面积为准。那阁楼、阳台及违章建筑等面积有何评判标准?测量单位都算的,但动迁组都不算面积。 2.户内产权人对房屋进行过改造,现认定的面积大于土地证的面积,户内改造的人能否主张获得这部分面积的补偿? 3.过世的产权人是在动迁期内去世的,6个子女现在为共有产权人,分割后户口在里面的人就托底了。那两个去世老人是否也享有托底保障?
现有一套私房,有两个共有产权人(非夫妻关系),现在遇到拆迁,如只有一套安置房(大套),两人如何分配?可否要求分配2套小套? 如只能分配一套大套,但一定要分割,法律程序上来将,最合理的方式是如何分配?
我是回沪知青子女,2010年从农场迁入祖母沪口,由于住房条件的原因我们一家三口在外租了一间14平米的房子居住,祖母去年去世户主更改为本人。现在房子要拆迁了,我们是私房,祖母也没有产权证我们是挂勾在姑姑一起的动迁组分给我2套房子,一套120平米,一套89平米,姑姑家也分了同样大小的房子,现在姑姑把我的一套89平米的
正在动迁中,私房产权三人共有,是一本产权证,现在哥姐都同意拆产分户,主要是想分成三本产权证,上诉法院
正在动迁中,私房产权三人共有,是一本产权证,现在哥姐都同意拆产分户,主要是想分成三本产权证,上诉法院进行拆产分户,法院会判不同意么? 首先谢谢热心律师回答我的提问,不过我还是有一点疑惑,我看了12月2日新浪上海新闻,关于黄浦一男子与10多名拆迁人员交涉时疑被围殴致死这篇文章中有一段话“但此新政的推出却带来
私房是我奶奶的,奶奶去世了之后土地证没改还是我奶奶的名字。户口是我跟我妈,我爸户口不在里面。拆迁办说私房是共有产,要分给我奶奶下面的四个孩子,分别是大妈二妈三妈我爸。我爸还活着,他们说我爸那份给我继承了,我爸那份也不给我爸,也不给我,直接划掉给国家了。这样做对吗?
2002年我和女儿在我父母私房动迁时4人(父母、我和女儿)分到安置房(非产权的公房两室一厅),200
2002年我和女儿在我父母私房动迁时4人(父母、我和女儿)分到安置房(非产权的公房两室一厅),2006年我和老公女儿户口迁入婆家公房,现在婆家公房要拆迁,我和女儿可以再享受婆家公房拆迁安置吗?
2002年我和女儿在我父母私房动迁时4人(父母、我和女儿)分到安置房(非产权的公房两室一厅),200
2002年我和女儿在我父母私房动迁时4人(父母、我和女儿)分到安置房(非产权的公房两室一厅),2006年我和老公女儿户口迁入婆家公房,现在婆家公房要拆迁,我和女儿可以再享受婆家公房拆迁安置吗?
原莘庄南街某号租赁房,本有户口三人:叔叔,奶奶和侄子,南街100号于93年7月动迁,94年1月政府调配于莘庄绿梅一村某号。94年4月侄子户口迁出,奶奶于96年8月去世。98年9月叔叔一人户口,以工龄公积金买下房子,叔叔不幸于2013年8月去世,因叔叔没结婚,又无子女,父母与均与去世,只存下叔叔的弟兄妹五人,现在侄子要主张
A、B为朋友,于2010年在北京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A60%、B40%。2012年B因要结婚为避免不必要争端,签署协议同意将名下40%的产权转让给A,签署协议后贷款由A独自偿还,B不再享有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但A因现阶段无经济实力将贷款一次付清,所以还未过户,约定在2015年B协助A办理过户。现在B已婚并打算离婚,想将户口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