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8日开庭审理了南通台商城拖欠租金一案,至今2014年1月22日已经超过法定时限,被告律师当场承认没钱,要是普通当事人当庭就可宣判,但南通仲裁委员会无缘由拖延宣判。要求审查拖迟原因,并尽快宣判。
不服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后,申诉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2007年我向湖北省**中院提出国家赔偿,**中院于2009年5月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我于2009年5月向湖北省高院提出赔偿申诉,湖北高院赔委会于同年8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我仍不服决定,那么向最高法院赔委会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诉是多长时间?
1: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样的性质?2:仲裁委员会是不是独立于法院之外的一个司法体系?3:是不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跟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有了矛盾之后,都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4:仲裁委员会是要先经过法院起诉这个过程才可以仲裁吗?还是说,直接就可以申请仲裁?5:法院的仲裁判决是不是可以认为等同于仲裁委员
我是一名来自江苏南通来沪的打工者,由于我们公司拖欠职工公司,劳资双方通过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伍佰圆整(税后); 2.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捌佰壹拾玖圆整(税后); 但是被申请人对于第二条
可以到市劳动委员会仲裁吗 或 跳过县法院向地区市法院申诉 我的户口所在地是农村县里, 县里这些个官老爷们常常是违背原则办事的, 到地区市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老板操控成本大些,官老爷们会少点糊做吧。 记得出事后多次去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官老爷一直推得远远的,三年后老板一个电话就给认定了。县法院就更不用说了
处分决定未依法载明当事人不服处分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导致超过仲裁期限,由谁承担责任?
处分决定未依法载明当事人不服处分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导致超过仲裁期限,由谁承担责任?
处分决定未依法载明救济途径导致当事人超过仲裁期限,由谁承担责任
我有一朋友,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解聘,下的文书是《对***同志的处分决定》,文件上未依法载明当事人不服处分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导致我的朋友提起人事争议时已超过60天,被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驳回。他该怎么办?
业主委员成员缺超过40%时,如原5人,3人辞职,现只有2人。请问下面问题如何处理: 1、增选委员时,原辞职人员能否继续作为候选人参选? 2、如20%以上业主提议罢免业委会剩下的2位成员是否可行,如何罢免? 3、在缺员期间,业主委员会能否继续履行职责?剩下业委会成员可以履行哪些职责?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解决的问题如
我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四年经济补偿和其它相关补偿,仲裁败诉,全权委托律师法院起诉,相关证据在劳动局,请律师帮忙写诉状和后期诉讼事宜。
业委会成员超过3/5的人员提出书面辞职,并且由居委会代行其职责,此时的业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如果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据是什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