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向你们咨询下有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有关问题。我们家在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县中心,现在修路要征收我家的房子,现有国有土地使用70年产权证,房产证,契证等纳税票据。
一:现拆迁给予赔偿费700元一平方,按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请问赔偿费700元一平方是否合理。
二:1次日收到政府发的房屋征收评估价值评估单上也是写着赔偿费700元一平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关键在评估单上只有地产顾问公司的公章不见估价师签字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请问有关房屋征收评估是不是以经违法,可否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在次协商不成以以上请问各位律师这场官司的胜算百分之多少。
谢谢各位律师解答疑惑
对第二条1补充下现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3800—4500元每平方
我家现在住的楼现在要拆迁,但是拆迁是为了明显的商业利益,是开发商用来做商品房出卖的,已经规划好并取了楼盘的名字,而现在和我们家谈判的人是具有行政身份的人,并且给出的条件及其不利我家,请问这样的状况,要拆迁是否适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他们以行政方式参与拆迁是否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您好!政府与旅游公司共同开发旅游项目,需要征收我们这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请问这是不是属于商业性质的拆迁,赔偿标准是不是与改善交通、改善环境等公益性质的拆迁项目应该有所不同?麻烦了,谢谢!
我们夫妻二人均为城镇户口,1996年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获准建两间三层楼房一幢,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和建房许可证。现在要建职教园征迁房屋,但周围都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只有我一家房屋性质不一样,而且区政府只出台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办法。拆迁公司要求我们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办法的基础上略高一点,还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大家好,我是南京市秦淮区的被拆迁居民,请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人说这个仅仅是法律爱好者的学术观点,并不是生效的行政法规,请问对不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不一样的,现在南京市秦淮区政府认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认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他们说这个实施细则仅仅是法律爱好者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查了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背景: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怎么理解?条例实行前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政府部门不得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最后一句话,是沿用原有规定的同时,任何原因都不可以判决强制拆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