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打架斗殴互致伤害,法官认定单位有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我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小事发生争吵而致动手,在工友劝说下事情已经平息.双方各自回到自己岗位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其中员工甲又拿起铁棍走向乙并不顾同事的劝说将铁棍射向对方但未击中.对方见状从地上另捡一根铁棍将甲头部打成重伤并误伤了一劝架的工友致轻微伤.双方责任如何划分?单位是否有连带责任? 法官认定乙为故意伤害
我将住房租给外地人罗,只是口头协议,没签定书面同。但罗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转租给张,与罗约定的租期已满去收房子时才发现。随即告知道张我才是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其搬离,但半年过去了,张拒不搬离,也不交租金,还长期拖欠水电费。由于罗已无法联系上,也不知道住址,便将张做为唯一被告起诉要求其立既搬离,但在开庭前
法官已认定我构成了十级伤残,但降低了我应得的十级伤残赔偿金。请问律师这是否合理? 被告将我脸部抓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法院采纳了我的十级伤残鉴定意见。但以“此伤残不影响劳动能力”为由,直接将我的伤残补偿金有25000余元降低到了10000元。我觉得不合理,上述后,终审驳回原判,请问我还有申诉的必要么?
请在此输我一朋友开出租的,有一盗窃的曾经租其车欠下车费向其索要,称没有,有一辆电车,卖掉可以还账,问其是否脏车有没发票,回答是以丢,当时有人在场证明,就帮忙找了一个买主,今年盗车者被抓,将我朋友传至刑警队,到该单位后17小时没人问案写材料将其放走,历经一月在没有正常传唤或口头传唤情况下将其上网追逃,买
我是一名公务员,现为副科级干部,因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注,我的收入为工资+阳光津贴+交通费),但单位说只能出是应发工资,我同意了并将证明打好后要求盖章时,领导又说不能盖章,说是单位会负连带责任。(我已找好三人担保,且银行回答我说与单位无关),请问单位领导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XX公司不能向债权人XX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XX申请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以债权人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
二审终审裁定内容是: 本院认为,XX公司不能向债权人XX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XX申请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以债权人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有悖最高
我父亲与继母离婚,第二次起诉时法官还讲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其实是女方要一定数量的钱,我父亲没那么多钱,女方就不肯离)现在是第三次起诉还没有上庭,但是法官私下讲还是要给女方钱,不然还是可能不判离,这可能吗?还有法官明显偏向女方,男方有没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
2010年9月5号上午,我爸与我村村民在乡道上(水泥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对方)。导致我爸死亡(我妈我儿受伤),现肇事人仍然在家没有刑事拘留。现交警部门将案件移交当地派出所,并没出具责任认定书。给出的答复是依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不属于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