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
立案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经办法官哪个说话正确
立案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经办法官哪个说话正确 二审终审裁定内容是:
本院认为,XX公司不能向债权人XX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XX申请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以债权人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XX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原审法院应在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审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2009)X法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由X市X区人民法院 (即:原审法院)受理债权人(XX)请求对XX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当债权人得知:退卷已2010年8月26日退到基层法院原民二庭经办法官手上,致电原民二庭经办法官,原民二庭经办法官说:立案庭没给案号。。。。。
债权人于是致电给立案庭的法官,立案庭的法官说: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立案庭只负责接收企业破产申的有关材料,确定案号,将材料转交审判业务庭,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否受理,由审判业务庭审查决定。现二审法院撤销的是原裁的裁定,并不说明立案庭原确定案号无效,所以无须重新给原经办法官再审案号。。。。
问:通过原经办法官和立案庭的法官的话,你认为哪个庭的法官说法正确?请说出为什么正确的依据?
我主要意思是问:二个法官对立案号的说法哪个正确?原民二庭经办法官说:立案庭没给案号而不好重新审理。。。。。这个说法正确吗?我个人认为:撤销的是一审的裁定并不代表原立案号是无效的,所以立案庭无须再次出个新立案号给原经办法官重新审理.你认为呢? 各地法院不同,这个确实是退回给原经办法官审理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waf66……(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0-09-13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