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7月21日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工作至2012年5月开始提出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由于工作交接的问题,于2012年6月底才正式离职,但用人单位于2012年6月开始就告知停止缴纳社保,经用人单位领导多次与本人协商,返聘本人于2012年8月1日开始正式回单位上班,岗位照旧,约定工资待遇和福利照旧(中途离职的时间整整一个月),但用人单位多次以公司管理及重新办理员工社保缴纳的一些麻烦问题多次推拖,直至2013年7月才以新成立的公司重新缴纳,并且不告知本人就不补缴中断一年的社保,新劳动合同是2013年4月才签的,现在想申请用人单位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的社会保险(中途离职的一个月算入本人),用人单位意指返聘本人入职的前三个月还要算试用期,不予缴纳社保。现想咨询应当怎么处理为当呢?
如何请求法院让单位为我补缴社会保险?我的这几项赔偿如何计算?
今年单位在没有与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我强行辞退,且无任何理由,无书面通知,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有几点我想请教一下各位律师:1、单位在我入职后拖欠了我十多个月的社会保险时间大概是从2005年~2006年间,请问我需要用到哪部法律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单位为我补缴18个月的社会保险?2、单位拖欠了我四年多的加班费(
我07年初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就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公司从一开始就在工资中扣除了社会保险。(工资条上有明确显示) 但是,我在09年4月发现,公司给我上社会保险是从07年5月开始的。(也就是公司一开始在工资中扣了“社保钱”但却没给我上社保) 我发现这一情况的时候正在办理离职的过程中,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的
您好,我是2004年6月来到一家国有控股的公司工作,2007年1月才给我上的社会保险,我要求公司给我补缴04年至07年之间的保险,公司不但不给补缴,还把责任推给我。以前的合同已写明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可是我并没有享受到公司的保险福利待遇。请问之前的保险公司是否能给我补缴呢?
万律师,您好! 我是2007年8月1日进入现在这家公司的,试用期是三个月,公司在2007年9月1日与我签署了三年(2007年8月1日-2010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今天(2010年11月29日)查询我的社保费缴纳情况时发现,公司到2008年1月1日才帮我缴纳社保费,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了新劳动合同法?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我是否可以立即要
我在公司上班五年了,前两年没上保险。现在合同到期了,由于公司原因,不和我续签合同了。请问前两年没给我上的保险可以申请补偿吗?谢谢
我是1997年进入公司上班,2005年才给我买养老保险,我现在在公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我准备离职,请问可以要求公司给我把前期未缴纳的保险补齐吗???
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里面的社会保险是指五险,还是仅仅指养老保险啊?
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里面的社会保险是指五险,还是仅仅指养老保险啊?
实习生实期期满,不管考核合格与否,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习生是否强制单位要购买社会保险
实习生实期期满,不管考核合格与否,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习生是否强制单位要购买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