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继母与一九七六年在一起共同生活,继母无工作,当时父亲的女儿二十七岁,儿子二十岁,父亲与一九九二年因病去世,父亲单位由于其他原因与二零一零年才进行房改,父亲是解放前参加工作的,所以根据规定现无偿得到单位房改房一套,现房产证上只有继母一人的名字,请问现房产是否属于父亲的遗产或部分遗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属于父亲的那部分遗产,如可以继承怎样析产。谢谢!
我爸去世后留下一房产,因我妈再婚,当年就房产一事专门立了契约,指明房子归我所有,但需给我妈住过百年,所以这些年我妈和继父一直住在老房子里,现在房子拆迁造了新房,我继父的儿子也造了新房,继父名下还有一处老房子,请问我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他们二老以后的养老问题)?他们二老是否还应该继续住在我的新房
对于尽赡养义务与不尽赡养义务是怎么界定的?遗产又该怎么分割呢! 补充:怎样才算是不尽赡养义务呢?如果被继承的子女没有赡养被继承人,也没有看望被继承人,甚至还致使被继承人惊吓致病,能不能请求取消他的遗产继承权利?需不需要来证实被继承人没有尽赡养义务呢?
我妈72年去世。原有工产房一间。75年更换了面积大点的住房【工厂福利】。73年我父亲娶了继母。共同生活在一起。84年又更换了楼房【工厂福利】。07年父亲去世了。继母同我一起住。户口在一起。现在继母要卖房。请问这房我同继母各占多少比例、
父亲于1992年去世,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父亲去世前已经患病),目前家里有一处平房,我的户口是上学时迁出的,现在在街道上,母亲在父亲去世前就已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本人至今未婚,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父亲的,母亲现在已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了,现在想把房产证更名到我的名下,不知是否可以?需要什么手续?到什么部门办理
解放前,男方离婚后再婚,带着儿子住进女方家,女方有一个女儿和十间房屋。男女双方婚后又生育一儿子,后女方病逝。请问:1、十间房屋是否属男女双方共同财产?2、十间房屋是否由男方和三个子女共同继承?
当初有一套78平米的私房拆迁,产权人是我外公和外婆,但外公拆迁前就去世了,后房屋动迁,按照当是房屋的户口本上一共有11人享受到了拆迁安置。但是还有三个外公的子女没享受到拆迁按置,现去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外公的遗产,要求被按置的11人对他们三人做出补偿,但是我们觉得这个是动迁公司的问题,我们是按照动迁相关规定
律师,您好。事情是这样的:共有兄弟二人,祖辈留下房子六间,老大当时盖新房子拆掉三间,所以这三间的土地使用权由他们父亲的名字改成老大的名字。后来,多年后老二也要盖房子准备重新拆另外三间,结果这三间的土地使用权当时并没有改过来,还是他们父亲的名字,所以老大只让老二盖一间半,请问如果老二还是想盖三间,有没
户口本上是我父亲和女儿的名字 现在父母都死了 我有3个姐姐 当时买房时是我付的钱 父母一直由我和我妻子抚养 现在要分房产 该怎么分?我们拿得到一半的房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