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欺诈行为-故意隐瞒配方含磷的事实。不认可,我这样申诉行吗
二、被申诉人的欺诈行为-故意隐瞒配方含磷的事实。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此种行为与欺诈的直接故意相联系,是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情况下所为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后者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说来与间接故意相联系,是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该不作为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人有声明的义务。 鑫力特公司在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时,根本就没有告知在本市不能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产品的事实,并故意隐瞒配方中含磷的事实,有录音和原审庭审记录为证(P19/20/21/22)。而且,二审判决书中(P10)也认可。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赵伟波、杨金忠认可其在合同签订之后,才告知上诉人合同所涉产品的配方。 上述事实有二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所以申诉人认为:鑫力特公司为了获取利益,出售违法的技术,该技术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除油剂配方时,不履行声明的义务,致使京鸿达公司误以为是合法产品而签订转让协议,鑫力特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即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隐瞒是不作为的一种欺诈形式,其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通过以上论述,申诉人对二审判决书(P11、对于鑫力特公司将含磷洗涤产品的技术转让给京鸿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本院认为,鑫力特公司作为本行业经营者,应知晓北京市不允许销售含磷洗涤产品,在此情况下,其将涉案技术转让给京鸿达公司,该行为确有不当。但本院同时认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注意义务,京鸿达公司在明知北京市不允许销售含磷洗涤产品的情况下,其亦有义务在与鑫力特公司签订合同时询问该技术配方是否含磷,但京鸿达公司未尽到这一义务,其亦有过错。据此,本案中尚无法认定涉案合同系基于鑫力特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得以签订,对于京鸿达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的这一判定。 申诉人认为: 一)依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以上法规条款认为:二审法院明显袒护被申诉人的欺诈行为。再对鑫力特公司签约时故意隐瞒含磷的事实,已确认的情况下。却做出"鉴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判决书P10)"的判决是自相矛盾,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利益,有失法律公正。 二)二审判决书(判决书P10)“本院认为,鑫力特公司作为本行业经营者,应知晓北京市不允许销售含磷洗涤产品,在此情况下,其将涉案技术转让给京鸿达公司,该行为确有不当。” 1)申诉人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鑫力特公司将涉案技术转让给申诉人,就是违法,而不是 “该行为确有不当”。 2)配方中明显含磷二审院也明确得到确认,却对《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不予理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诉人诉讼请求,维持法纪,给申诉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的责任。 三)二审判决书(判决书P10)但本院同时认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注意义务,京鸿达公司在明知北京市不允许销售含磷洗涤产品的情况下,其亦有义务在与鑫力特公司签订合同时询问该技术配方是否含磷,但京鸿达公司未尽到这一义务,其亦有过错。 对二审法院上述判定,申诉人认为: 1)申诉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曾向对方询问该技术配方是否含磷,被申诉人则故意 隐瞒含磷事实,告知申诉人配方中不含磷。 原庭审记录19 孙京林:卖给我们配方之前我们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卖给我们 之后才知道含磷。 审判长:不知道是何内容就购买? 孙京林:当时他说不含磷。 审判长:产品与含磷有无关系? 孙京林:含磷不好卖了。 2)申诉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北京市不允许销售含磷洗涤产品。这一点二审判决书P5有如下认定:“在准备组织生产过程中,京鸿达公司了解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 年3 月开始实施《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该条例第八十三条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京鸿达公司认为其取得的“强力神除油剂技术”配方中含磷,已无法利用该技术组织生产,遂中止生产的准备活动。” 根据上述论证,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上述的判定是主观臆断,无事实依据。
父亲前段时间买2手房讲好整栋价钱是26万。双方确定交易意向后,我父亲前后给了对方25.2万,口头讲明过完户之后再给余下的钱 。但是到了双方都已经提交了证件给房管局的时候对方要求加1800元(他价钱理由房子有两部分组成 主体160平方有房产证明,另外 有一部分是无房产私自建的21平方。房子多了21平方)。由于之前讲
乙方(买方)隐瞒自己有2套房屋属于限购事实,故意拖延与甲方(卖方)签约,在卖掉其中一套后,才与甲方签
甲和乙在透过中介签定购房意向时(2012年12月),乙谎称自己只有一套房,目前正在与丙交易,但实际与甲签购房意向时手上还有另一套房,共有2套房,属于限购对象,根本无法再买甲方的房屋,但在中介网签合约之后乙方一直以其手上要卖掉的房子下家丙方贷款下不来为由,一直拖延不和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之间甲方曾发告知函,但
买了一套房子,买的时候卖家故意隐瞒没天然气的事实,促成我们购买
我老婆6月17日预产期,目前住在岳父家,因为马上要生孩子,住在他们家不方便,我父母没法过来看孩子,在4月份我着急买房子,后来看上了目前买的这个房子,签订了买卖合同,首付34万给卖家,40万办理贷款,因为他的房产证要到5月30日才满5年,我们5月31日过户,现在我已经拿到房产证,土地证和银行抵押还没有办理。 现在我
近日,我们在修武县三环石磨粮油机械厂购了2万多元的几台机器,在订金付后,他们要求说在合同中备注一下,让我们管理他们装机人员的吃住问题。然后在备注项做文章,写的是:需方负责本厂线路、设备电机及安装人员的吃住。 机器到的时候没有电机,请问是否涉嫌欺诈?
像腾讯qq欢乐送活动这样的欺诈行为,网络监管部门为何不加以制止
早上在qq消息上收到一条离线信息。说我中了欢乐送二等奖。奖金奖品颇丰。欲行动,可是涉及录入的信息,欺诈之感溢于言表。竟然同时填身份证号和银行号。我们自己取钱,有这两样不也就够了。再到网上一看,觉醒。可如此简单的骗局,竟没有人去制止?受骗的人有多少,受害的人有多少。监管部门究竟是无权,还是无能?该管不管
医院在网上发布的手术价格和实际去做手术的价格差异太大,这样算不算欺诈行为
我与2013年的九月三日到北京某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现在网上咨询了一下价格,她说价格是560元的手术费,再加两百至三百的麻醉费用,但是实际去做手术的时候,价格却变成了2500元,再加麻醉等其他费用1875.20元。想咨询一下你们物价部门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违法的,我应该怎么样去申诉。
请问二审结果不服,申诉法院重审与申诉检查院抗辨可以同时进行吗,各需要多长时间
请问二审结果不服,申诉法院重审与申诉检查院抗辨可以同时进行吗,各需要多长时间(民事)
不服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终审判决,申诉期限是多久,哪里有相关规定
我是2011年10月因不服二审终审判决[行政]几天后交了再审材料,到10月28日就两年了没答付,听说有个两年有效期想请教![没再审结论,高法不受理]
我现在买了一套二手房,顶楼,已经交了定金两万,签了购房协议,定房之前发现房子空调周围墙纸脱落,有漏水痕迹,我有询问业主房子是否漏水问题,业主说是因为空调漏水导致的,交接时她会帮负责维修好。现在到物业查询发现这套房子去年屋顶曾经漏水,物业帮维修的,所以我现在不想买这套房子了,能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吗?
我于2012年购买了位于重庆市大学城协信城立方一期的一套跃层住宅,由于当时售卖的是期房,所以都是看了样板房后选择的户型。当时我选购的是与样板房同样的E户型,但在签约时合同里写的却是E2户型,追问销售人员时,当时表示是户型是一样的只是面积要比E户型大一点,所以叫E2户型。合同里还写明了交房的标准和房屋内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