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信用社出纳,在2001年因挪用公款做生意出走,涉及资金50万左右,在他走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他的家属 贷款20多万,同事贷款30万左右 ,把账面亏空走平了。今年他在外地被逮回来。请问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判?
请问某人承认几年前曾挪用公款用于玩乐(数额没有告知),单位已经因此将其开除,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怎么量刑?谢谢!
有5个国家工作人员要注册一公司,但都未出资,挪用10万公款用来注册,其中一人为领导,具有绝对真理的决定权,在公司挪用之前曾对其中人一讲过要挪用公款,对另外几个人都是挪用后才对他们说是挪用的公款,他们都没有反对。问:这几人是否构成共犯?
房屋赁租综合税本来向来是在银行办理代扣手续,由银行代扣的。但村主任为办理手续简单化,方便化,指定一基层办证人员,让她用个人名义在银行开个对私账户,代收代缴房屋赁租综合税。而该基层人员,常将收来的钱用于个人生活费用,过了3年后,她意识到自己可能范挪用公款罪,便将用了的钱全部补回这个用于代收税款的私户里
第一次挪用集体资金18万.借给别人.3天内已还清.(集体土地赔偿款发放完毕后剩下的结余.归村集体所有.这个算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第二次挪用资金23万.借给别人.一个月内已还清.(23万包括以上的18万和5万村里贷款剩余的钱)先是纪委查账.查账期间被检察院带走.所有事实交代.没有狡辩.算是自首.因为检察院是初查阶段.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