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就在职的月薪3000元的无固定期限员工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可以要求多少经济补偿?
我2006年1月聘用1员工,2008年后又按劳动合同法签定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在我不想象其他公司那样逼他自己走,想解除合同给他补偿,请问:是否可按劳动合同法97条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我理解应分成两段补偿?
我是99年10月进入我公司的,到现在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1年半,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我知道如果公司辞退我,肯定要赔偿我.但是如果是我自己提出辞职,公司需要补偿我吗?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多少补偿金呢? 请告诉我一下.谢谢了:
在韩国企业公司要关门对于10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工人怎样给予补偿
韩国鞋厂,因为没有订单二厂合并到一厂,如果工人不愿意过去公司给予补偿怎么补偿?合同签订地点是二厂,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申请补偿呢?谢谢
我在公司工作满12年(从2002年5月11日至今)工作地点是在大连开发区,合同上的工作地点也是大连开发区,公司最近要把工厂迁到广州去,我不想去,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如不赔偿,公司违法吗?
2005年入职,现在单位改制下岗,签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补偿款怎么算?是从2008年开始,还是从入职开始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我包含社保3200/个月,是以3200来算,还是去掉社保的钱数来算,还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下岗的工资要给补偿吗?
厂里一员工2010年8月份左右来上班,因为是个体小厂来我自己也就几个人,但是没有签合同,可是2013年10月后生病不来上班,然后突然向劳动保障局去告我,说没有签合同要求赔偿。 咨询了律师,有的说要赔两年工资,有的说赔11个月工资,有的说是无权主张双倍工资,已过时效。 到底时效怎么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