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3月至8月23日,拖欠薪水,原合同到期为2012年11月份,2013年未签订合同,已经提交劳动局信访办,公司仍然不解决此问题,将要进入仲裁程序,请问以上情况,如果进入仲裁程序,那么仲裁程序的流程是什么样子的?
还有,看到对于欠薪,有的说可以要求原欠薪的25%的赔偿,以及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的,有权利要求支付每月双倍工资,是否属实?
很感谢大家的回复!我还有以下疑问:
1)因为没有合同,就会涉及到考勤及工资条的问题,而我的考勤是没有打卡记录的。工资条,以前的有,最近一年的都没有发。但社保缴费记录和工资卡银行记录是有的。是否可行?
2)还有,我离职,是在老板的劝说,“公司业绩不好,不妨你们自己寻找一下新的方向”,当时离职时,曾经承诺当月支付一部分工资,所以我才办理的离职手续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