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在天津滨海新区盘了一个三层楼,500平米的酒楼,花了18万,设备没有多少,主要看好当时的装修,由前任店主引荐,我们和房东(房产为区政府某局的财产)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合同规定租期内年租金为10万元,我们需在每季度出将租金交到局办公室,实际情况是由于刚开业就赶上金融危机爆发,导致生意惨淡,08年租期内实际缴纳2万元,到了09年年初,该房东以拓展办公面积为名收回了该房屋的第三层,并由时任主管局长与办公室主任口头答应房屋收回后剩余租赁面积按每年6万收取,并且将我盘店时的费用除以三即6万元也折算在以后的房租里,但是此处改动没有落实在纸上,都是口头邀约,09年2月该房东收回了第三层,我店因故啊一直没有缴纳09年房租,到了09年年底由于滨海新区的成立,原主管局长和办公室主任被调到滨海新区的该局任职,我们在合同到期前一直希望补齐房款续签合同,但是对方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延时间,先是不答复续签申请,然后提出不允许做餐饮,先是允许我们转让,继而又说我们没有转让的权利,一直到了2010年的8月底吧,对方通知我们在几日内倒出房屋,对方收回做办公使用,我们提出来该房东应该赔偿我们的损失,对方说不可能,现实的情况是时任该局办公室主任的,由于离职审查被查出有经济问题,被判处缓刑,双开,该局领导现在不认可先前合同以外的所有口头约定,现在标榜一切按合同办事,我们就跟房东提出来,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是跟前一任租房人的租赁合同完全相同的,为什么她就能转让给我,而且当时签合同时房东并没有任何人表示房屋不能转让,然后到我这就不能转让了,前任店主也是在租赁到期后盘给我的,为什么我就不能转让,如果房东尽到提醒义务,我也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现在我们已经把房屋倒出来交了出来,现在又在找我们要钱,我想问律师的是:1、当时的口头邀约能否有法律效力,如果实际经办人不承认此邀约,我该怎么办? 2、我们先前交过的两万块钱在该局账目上也是无从查找,账目上根本没有,现在对方怎样证明我确实欠缴房租? 3、我是否能要求房东予以损失的赔偿?因为对方是收回做办公了,不收回造成不了我的损失 4、如果走法律程序,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再者就是如果我赔付房租的话是不是只是按合同期限为准?如对方无证据表明我欠缴房租,我是否可以不与赔付 5、走法律程序,我是否可以增加该局为被告,对方没有尽到事先提醒的责任,造成我的巨大损失(我从饭店带出来的东西只卖了2000块钱)?我能否增加前店主为被告,要其返还我的盘店费用,她也是违约转让给我的? 6、所有的事都是前面提到的已经判刑的办公室主任一人经办,他在缓刑期间能否拒绝出庭作证?如我们的合同中又设计到了他本人,是否会因此加刑?、 7、因为我当时签合同时是用捡来的身份证上的名字与房东签约的,走诉讼程序的话会找到我吗?身份证得主人是否可以以身份证曾经丢失过来推卸自己的责任?谢谢律师
终止合同,公司存在社保不足额缴纳,为给加班费等情况,我们如何主张?
1、加班费,公司工资条从基本工资中单列出一项加班津贴,其实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我手里只有工资条,但不知工资条是否对我有利。2、社保,01年度公司只给上了养老保险,其他的没上,02-07年度公司都未按照工资全额上社保;3、至今为止,公司尚未给我待通知金;4、我在公司工作了7年9个月,经济补偿我能要求公司给多少?每年
找中介租房,可是由于房东一直不在本地,所以没有签合同,住了半年后搬出来了,现在我们没有在那里住了,钥
找中介租房,可是由于房东一直不在本地,所以没有签合同,住了半年后搬出来了,现在我们没有在那里住了,钥匙在手中,房东却不给返还押金了,给押金的时候也没有字据,现在房东回来了,自己换了门锁,又找人进去住了,该怎么办啊?
我们租房的时候是毛坯房子,然后自己收拾了一下花了4000多块,签了两年的租房合同。现在合同没有到期房东卖房,我们该如何理赔,谢谢各位老师!
本人承租商铺做饭店用,租期五年,房租一年一交,现在过了两年了,房东通知我下一年度就不租给我了,我想问一下我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啊?两年前我装修花了五万多,但是合同上只有租期,没有具体约定违约的补偿
合同未到期,二房东跟房东退房,拒退我们房子押金,该怎么解决?
律师好: 我跟男友在09年10月17日在古美七村租了一个单间,合同期为半年,到目前为止住了将近三个月,房子为三室一厅,房租是付三压一。有一间房由于各种原因一直都没有租出去。而另外一间房间住着的一个男生,也不打算住下去,三个月租期满后就退房,并且不要1000元押金。二房东考虑到继续租这套房子损失太大,想将房子
房东要涨房租,但有合同,要明年房租到期才能涨,房东就 说人家都涨了,这是摆明了不讲理,(因为我们是外
租期自2010年9月12至2011年9月12。 租金年40000,上打租金,以后随行就市,协商决定,若双方有变化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付款方式,乙方在2010年9月12日前将租金40000元交给甲方。
门面房因道路扩张要拆迁,房东跟拆迁办把字签了,但具体拆房时间还没说。合同写的是(甲方除遇公共拆迁外,必须确保乙方租用期,乙方中途退租,甲方不退乙方的租金。遇到公共拆迁,双方概不负责各自的损失,但甲方必须从正式拆房日起按日折算,退还乙方的房租金。)现在还没正式拆房,拆迁公告也没有下来,房东让我搬,(他
租给中介的房子已经到期了,中介却说依照合同我们应该配合他延期交房,我们还能收回来房子吗?
合同相关的条款是: 委托期届满,若乙方仍有客户居住该房,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配置乙方将出租期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乙方仍按委托期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给甲方。 但是他们没有正式的书面的告诉我们他们还有客户继续租房,以前也说不续租了,到期之前谈的时候他们说多住10天,到期那天他们又说
我是2007年3月工作的,试用期一个月后签订的合同。2010年7月29日我递交的辞职报告,将于2010年10月01日辞职。请问,我的工资是否在辞职后公司就应该给我结算清楚。还有,我听说合同期满后都有工龄补助,我们公司的是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我们的基本工资是960。我想知道,我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了,应不应该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