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是: 现二审法院已下了终审裁定,裁定内容是: 本院认为,XX公司不能向债权人XX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XX申请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以债权人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
法院以我录音为由,。(我与法官的普通对话)不让我走,要我交出录音、删悼录音。我已经把我的手机让法官和法警查看过。要我自己打开我不愿意打开的包包(钱包)我拨打110,说我没有录音,110说我们管不着。3个法警断我的去路。最后由院长看包包说没有录音。
法官无故临时缺席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可以怎样追究法官责任?
法庭本是个神圣而有律例的地方,但出庭当日,所有人都到齐,唯独庭长无故缺席,这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其中对原告和被告都造成经济损失,包括邀请证人出庭时所需的一切花费,如交通费(因为证人有的是在国外的,机票费和其他的附加费都是必不可少的),招待费等。另外,法院一方还单方面在订立再次出庭的时间是一个月
一审不服上诉了,对法院的违法判案行为用不用另行报案追究法官责任
在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审法院明显倾向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的情况下,违法驳回我的诉求,我已依法上诉,我想追究一审法院的违法责任,但不清楚上诉了是否还要另行立案追究一审法院的违法责任。
我外公17年前找了一个老伴结婚,3年前,他的老伴在没有经过外公的同意之下,私自拿着结婚证,房产证,外公身份证,户口本等请了一个年龄相仿的老头冒充外公去到房管局,成功将外公老伴的名字增加到房产证上。如今外公87岁了,长期被老伴及家人虐待,由自己的子女接到身边照顾,想要做遗嘱公正的时候才发现房产证的这个问题
我外公17年前找了一个老伴结婚,3年前,他的老伴在没有经过外公的同意之下,私自拿着结婚证,房产证,外公身份证,户口本等请了一个年龄相仿的老头冒充外公去到房管局,成功将外公老伴的名字增加到房产证上。如今外公87岁了,长期被老伴及家人虐待,由自己的子女接到身边照顾,想要做遗嘱公正的时候才发现房产证的这个问题
99毕业,第二年关于个人正式转编报告也顺利通过县教育局和县人事局审核盖章通过,但县计划委员会领导提出需再由县委县政府班子讨论通过才可,于是又将转编报告送呈县委办公室主任手上,等待会议审核决定,但数日后查询办公室竟被告知原转编报告已不幸丢失,很快县委班子会议结果出来:我的同班同学和同届毕业生都顺利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