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在09年1月7日被拘,因涉嫌介绍拉嫖,被刑事拘留。到今日4月3日已经88天了(快3个月了)。我想请问相关各位专家,法律是否有规定在看守所里的最长时间?还是直到确认足够拉嫖次数的无限期拘留?如果就此案来说,一般最长的拘留时间是多长?在查获次数后,会发上进行起诉吗?请各位专家帮忙解决。万分谢谢。 问题中
信访人08年12月24日上访反映问题,该信访人问题下级单位已经走完答复-复查程序,此次信访人要求对以前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并提出了书面复核请求,我单位因疏忽,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核。直到今年6月份,该信访人再次提出复核要求,并出具了08年12月份的书面复核请求。此时如对该问题进行复核,时间应算在08年12月份
公司给我安排全年无休息日的班次是否合法? 每天叫我上4小时他们还说这样我站便宜了? 还有比如他们叫我晚上9点上班干到晚上凌晨1点我无法回家,就叫我睡办公室,合法吗?这样算上班还是算下班了? 我是否有权利要求每天8小时工作制和双休
我现在在奉贤一工厂上班快一年,是研发中心的工程师,一年里周六早上是必需加班的,周一到周五晚上的7点到9点也是必需加班的。公司没有支付任何加班费,又都没有打卡。工资条也拿不到。 如果我现在可以拿到非8小时工作时间来往的邮件可以证明公司加班吗??如果要搜集其他证据,都要收集那些证据,希望能得到答复。谢谢
我们公司早上9点到下午5点半的工作时间,最近刚出来一个通知,中午吃饭时间规定为半小时,违反者罚款甚至要开除,请问这吃饭时间算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吗?还有这种通知有效吗? 我打了社保部门电话,说吃饭时间是不归在工作时间内的?
公司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12点30吃午饭,下午13点30上班,晚上6点下班时间,加班的话要从7时开始才能算加班时间,6-7点公司说是给员工的吃饭时间。想问一下假如我是上午9点上班到晚上22时下班那这期间有11个小时,按照公司规定其中有2小时的午饭与晚饭时间。是不是这只能算工作了9个小时。其中2段吃饭的时间不能计算在8小时
押金是否跟合同一样在某种程度上具备法律效力,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不了约定的好货,这个责任是否要消费
2011年6月25日,我在家乡的一家比较有名气的手机店(梅州兴宁吉祥手机店)购买手机,当时在买机的时候,问了一下店长有没有诺基亚6788i的大陆行货,店长说没有,由于特别喜欢这款机,想在停产之际买上一部,我就问了一下店长还能不能订货,店长就问了一下同事,之后确定可以订货,我们就开始商讨价格,后来经过店长向上申请
押金是否跟合同一样在某种程度上具备法律效力,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不了约定的好货,这个责任是否要消费
2011年6月25日,我在家乡的一家比较有名气的手机店(梅州兴宁吉祥手机店)购买手机,当时在买机的时候,问了一下店长有没有诺基亚6788i的大陆行货,店长说没有,由于特别喜欢这款机,想在停产之际买上一部,我就问了一下店长还能不能订货,店长就问了一下同事,之后确定可以订货,我们就开始商讨价格,后来经过店长向上申请
因合伙纠分案子,经过5年之久审理,经过一审后的听证会和再审,在再审的质证期间(法庭辩论之前) 即在2011年3月21日的庭审中,原告提及我们发现了新的证据,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在法庭上,审判长要求原告:原告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的补充诉状(2011年3月21日的庭审笔录)。还暂时休庭,要到原告立案庭去问需要交多少诉讼费。2011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