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原因是诉讼主体错误. 请问律师:上诉到高院请求发回重审,改变诉讼主体可以吗?
离婚案件原告因为自己拿着钱没有起诉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违法办案,法官临时找人替代开庭,并拒收申请法院调查书和反诉状,不顾孩子长期跟我生活,分居八个月原告只来看望孩子五次的事实,把孩子判给了对方并没有提及探视权和抚养费以及财产分割,我上诉至中院,现在进入调解阶段,二审庭审提供的证据和孩子的意愿对我有利,
二审直接把一审的判决撤销,没有发回重审和改判!这样做可以吗?
我们一审和二审都是被告 一审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要求确认原告有权居住上海市黄浦区**室东间房屋;要求判令被告某某不得妨碍原告居住上海市黄浦区**室东间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二审后高院发回再审的案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原告中除离庭应该按撤诉处理吗?
2008年4月16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被告胜诉,2008年原告上诉二审直接改判被告败诉,被告向河北省高院申诉,高院审理后2009年发回一审法院再审,一审法院开庭后发现原告原诉求不成立,于2011年11又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变更,但法官坚持要变更,审理时原告拍桌子摔板凳威胁被告律师后离庭20多分钟,
侵犯名誉权案一审不公而上诉,中院裁决:一、原判决事实不清。二、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上诉理由:在一审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中,将被告人的诽谤、侮辱言论加以扩大,原告方(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原告方去年一审起诉时对被告人年龄92岁(我方最大年龄89岁)认为不追究刑事诽谤罪和侮辱罪,只用民事侵犯名誉权起诉,没想
我丈夫因为抢劫罪现在检察院已经提前公诉,量刑建议书上些四至五年,但是我们的家庭比较特殊,他父母离异,判给其父,但其父残疾,由爷爷奶奶养大,现在我已怀孕六月,家里根本没有经济来源,不知道法院是否可以因为这些法外施恩,从轻处罚?
恩施,我们是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我,一,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戓者请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恩施,我们是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我,一,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戓者请求女方支付抚养费。二,女方拒绝抚养,我的申请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三,我工作性质特殊,常年在野外工作,是否构成更改抚养权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