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两邻居为了赚取三万元介绍费,教唆我妻子与安徽人叶某重婚至今,2010年1月18日,法院判决二人重婚罪。3月1日,我与妻离婚。请问?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104条要求两邻居和叶某赔偿七年来我的家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吗?两邻居构成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吗?我在报纸上看见:因第三者的原因而使他人婚姻家庭受到威胁的,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这一条出自哪里?
原告于2008年1月给张克勤(以下称为“被告”)经营的彤心工艺品加工产品,并在当时交纳制约金(技术转让协议中的技术转让费)3000元。 在交纳技术转让费以前,被告说:“这3000元钱是制约金,因为我们教人也需要时间和精力,你要是干几天就不干了的话我们也就白教了,要是你自己加工的话交300元,要是你找人加工的话就要
在使用权的范围内建造房屋,但建造的地方离一条挡土墙很近,挡土墙离地面有3米高,又挖得比挡土墙底端深,房屋的墙离挡土墙只有1米,请问我有义务对挡土墙采取安全措施吗?如果我没做,以后挡土墙倒了,我有没有责任,有关这类事的在《民法通则》第几条有说明?
如果是自己的父亲的妹妹(无子女)在死前把自己的房产分额(口头)留给了两个哥哥的儿子(并有侄子孝养的证据如一起生活!孝养,治病,抢救,善后)这样这份房产份额应该谁有权继承?
简述:十年前一起50万元炒股风波于2009年4月30日引发一起被告人含冤的最终二审判决结果.而原告冒名顶替,借用第三人提供的几份材料充当原告身份,在整个案件审理不留一字一痕,(即整个案件长达十二年之久,原告无法提交与本案有关任何文字、证据等.原告无任何证据能证明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亦无法提交任何文字
5个按份共有的产权人,在对待开发商的安置方案上,4人意见一致,1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物权法中的规定(物权法97条相关解释:按份共有人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占份额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与开发商签订安置协议? 但开发商说拆迁是行政行为,适用于行政法规,而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属于民法类法规,拆迁
民法通则: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 仲裁法: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问题:民法通则里行为人请求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显然是一方申请,根据仲裁法所说,仲裁
请教律师:《行政诉讼法》下列一段话中“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的“应当知道”指什么时间或者什么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
请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这里的“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在法律上怎么界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