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钱用自有轿车作为抵押,后与2008年3月甲将车交付与乙抵偿了该笔债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过户手续)。2008年6月因甲欠丙钱未还,丙将甲诉至法院,同时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甲所有的车辆,法院已依法查封了该辆车。乙得知情况后来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已合法取得该车所有权,法院不应查封该车,应予以解除。丙则
动产抵押已登记,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卖与不知情的第三人,抵押权人可采取何种方式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直接起诉,是否应先确抵押人与第三人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可否直接起诉第三人还物或还钱? 特定存货 而非浮动抵押
甲欠乙钱用自有轿车作为抵押,后与2008年3月甲将车交付与乙抵偿了该笔债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过户手续)。2008年6月因甲欠丙钱未还,丙将甲诉至法院,同时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甲所有的车辆,法院已依法查封了该辆车。乙得知情况后来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已合法取得该车所有权,法院不应查封该车,应予以解除。丙则
二手房买卖,上家已经取得产证,上下家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规定上家把产证过户给下家,调解书已经经双方签字,法院盖章并已经送达。 之后这段时间,如果上家没按照规定过户给下家,而是转给了其他第三人,这种转让行为有效吗?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能对抗法律调解书吗? 下家应当采取 什么措施?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