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人是否有这个明细查询的权利啊?还是说用人单位给多少就是多少,万一少给了呢?
我于2012年6月中询到9月中询期间休的产假,产假期间公司有发放工资给我,也有购买保险,现社保公司有追溯生育津贴这一块〈追溯2011年7月1日到2012年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津贴〉,公司现在以产假期间已发放工资为由,拒绝为我办理生育津贴,请问这样符合规定吗?
我们公司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我缴纳的生育保险,我想问产假期间的收到社保局的生育津贴应该是多少钱一个月?
请问是在哪一条法律的哪一个条文? 请专业的律师来回答, 不要只是回答可以或不可以 , 这个网站难道没有一个专业的律师可以回答的出来是哪一条法律吗? 竟然还有人敢回说 咨询某某部门 這樣的無意義的回答 , 那你这个律师是当假的吗? 沒有能力回答的就不要廢話留言了
你好!我于08年在重庆务工期间与一男人相识相爱,他一直都隐瞒了他已结婚的事实,直到我怀上孩子都快生了催促他结婚时,他才向我说出实情。当时他已明确表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离婚,所以我就离开了他,独自一人生下孩子。也许是出于内疚他有来看过孩子,并给我写下了一个协议,说每月给孩子1500元的生活费直到他成年,但现在
我看到很多律师回答都说生育津贴是当月保险的缴费基数,但如果单位是按照平均工资发放的违法吗?我的缴费基数高,因为工资里有将近一半是效绩工资,所以在基本工资上不体现,但是生育保险是按照保险基数缴的,是不是应该按照保险基数算给我?如果按照保险基数算会比平均工资高一倍,单位会不会因为这个钻空子?谢谢! 我的
公司员工,基本工资1160,绩效工资390,司龄工资130,超产奖1000,月合计发放2680.员工休产假4个月,产假期间未发放工资、补助等。现公司从社保局领到4个月的生育津贴和补助2065元/月,共8260元。现应给该员工多少钱/月? 现应该给该员工发放产假4个月期间多少钱/月?
基于目前北京新的生育津贴核算标准,先由社保发放以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结算的生育津贴,因为这个数字和我的平均工资相差很多,会由单位补发差额,但是因为我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占一半,之前公司给缴的生育保险是按照年平均工资缴纳的,也就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那么现在单位补发给我的差额是应该按照年
关于最新的生育津贴核算方法,将原有的按照本人当月保险缴费基数更改成了单位平均工资,如低于本人工资水平再由单位补发,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我当月的保险缴费基数算差额而不是保底工资?因为毕竟原来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不能因为制度变了就影响我福利的发放,就在我产假期间,公司还是按照我的保险缴费基数在扣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