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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津贴的核算

关于生育津贴的核算 关于最新的生育津贴核算方法,将原有的按照本人当月保险缴费基数更改成了单位平均工资,如低于本人工资水平再由单位补发,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我当月的保险缴费基数算差额而不是保底工资?因为毕竟原来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不能因为制度变了就影响我福利的发放,就在我产假期间,公司还是按照我的保险缴费基数在扣保险费的,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公司按照保险基数为标准核算我的生育津贴差额呢?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l0321(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3-10-18 12:20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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