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6月入职些公司 因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买保险, 09年1月20日,我向市劳动仲裁科递交仲裁书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补买保险 (09年1月20日递交仲裁书,仲裁科的人说还有几天要过年了,过了年再建档案,到时会按我递交的日期,现09年2月4日,没有立案,口头通知我说我公司在市出口加工园区内,属园区这管,叫我拿回这边,但园区这个只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能调解,调解不了还是要到仲裁局去。到时怕过了时效) 请问,我的仲裁时效怎么理解,现在我该怎么办。 08年5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仲裁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看了这仲裁法的规定,我还是不理解我的仲裁时效是从08年2月1日开始到09年2月1日1年内有效 还是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续存,从以后某天终止那天算起 恳请请您指点
超时加班以2年,单位从未支付加班费,为了保住工作不得忍了,但是先在单位又不续签合同。新的仲裁时效为1年,我可以把以前的加班费作为仲裁申请的内容吗?
未签劳动合同,未买社保,想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工作时间是09年6月到10年6月现在没有离职,不知道规定的一年时效是从我现在申请开始算,还是说从我工作开始就是09年6月,也就是过了规定时效 也就是我正式向劳动仲裁申请开始算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工作一年期间,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没买社保,但是分两批为其它同事买社保,签合同。 那么我属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吗?
公司两年没签合同。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申请,劳动局会受理吗?因为现在了解这种部门都黑,一般的案子都不会理的。都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怕劳动部门会站在公司这边
在公司干了三年,其中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签了1年的合同,从2008年9月后就没有签合同了,我现在离职了要申请没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请问时效期过了吗?
我于2009年10月8日到一家公司上班,三个月试用期,转正后没有签劳动合同至今。 好像也没有购买养老保险,有买农民医疗工保险,大概前三个月有人住院发现农民工医疗不好用,公司才开始将农民工医疗改为住院医疗,并开始交养老保险,可是我至公司还没有一年,不能马上交住院医疗!三个月前也问过老板“以前的养老保险可不可以补
劳动仲裁结果要求单位赔偿我1000多块钱,请问我是应该找单位要还是找法人要,我找单位财会问过,他们说不知道这回事,我是不是要找法人本人要 如果我找单位,单位总说不知道,或者我问他负责人什么时候在他总说不知道,那我该怎么办,如果找法院强制执行还要什么诉讼费什么的吗
员工过失致公司损失是否需要赔偿,该问题是否需要先行劳动仲裁然后到法院解决,该公司规定是否违法
一员工(门岗)在其值班(夜班)过程中未能坚守岗位,导致丢失物品约1万元。公司岗位职责有一条规定“凡因过失失职造成工地财产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并赔偿损失;凡因主观失职造成工地财产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开除且要赔偿损失;凡伙同偷窃和不法破坏的,除扣发所有工资并赔偿损失外,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型事责任。
我妈在一个小门脸里给人家卖栗子,一个月老板给800块钱,每天上12小时,上一天歇一天,没有签劳动协议,都是口头上的,开始干的时候第一个月给了400块钱,老板说 另外400先在他那里压着,什么时候我妈想辞职,提前15天告诉他,等他找到人,再把400块钱给我妈,半个月以前(我妈已经干了3个月了),我妈已经跟老板说了要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