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以月利率4%—8%的高息为诱饵,采取个人出具借条和签订借款协议、每月支付利息等方式,先后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累计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万元。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我朋友除了将集得的款项用于支付利息、归还到期本金和购房买车外,还先后以月利率10%—15%的高息将集得的资金借给其他人使用至今有2800万未收回。现在我朋友将房车卖了,所得用于偿还欠款。所集资的款项尚有人民币2500万元未归还。 请问各位大律师该案如何定性
我们镇政府向周围群众借款,借款后给一张盖镇经管站的存款单,存款单好几年前就到期,但镇经管站一直以没钱为由欠着,请问这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我们怎样才能要回来?
如果全案中,被告将他人包括自己单位所有的资金介绍存入国有金融单位,在接受朋友请托(办理高息存款)时获取了部分息差,请问这种行为是否适用于刑法176条之规定。或者,如果全案其他被告有以此刑名获刑的,前述被告能不能以案件关联的原因,因为主从关系或者非法律因素,被以此刑名追诉?如果不能,被告服刑完毕,重返社
律师,过年好,我现在又个问题很着急,想请你帮忙解决一下,我有个亲属在2006年在我市开了一家李李健康馆,有深圳李李公司授权,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深圳李李公司就是个骗子,承诺客户买一套产品698元,一次返80元,十二次返完,每套产品每个客户可以挣262元,我亲属只负责卖李李产品,卖一套公司给她提18元的管理费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定于二○一○年五月十日到在刑1号法庭开庭审理(2010)西刑二初字第00057号被告人王萍 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请问一下一般这种案子审结要多久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定于二○一○年五月十日到在刑1号法庭开庭审理(2010)西刑二初字第00057
今借到XXX(身份证号)联系(联系电话),现金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整),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可随时还款,此款也可用于将来优先购买科xxx电梯公寓特价房(每平方米1100.00元,不计利息) 借款人:XXX(私章) 时间(两年前)
单位就同事a和同事b在屋内 a想上厕所 看到b在呢 就放心的去了 把自己笔记本就放在b旁边 心想同事在呢 屋里不是没人 肯定丢不了 不料回来后笔记本和b都不见了 后来b主动自首 是初犯 一时糊涂 贪小便宜 当天就又完好无损的归还给a了 笔记本是旧的 价值3000元 请问这样的案件 属于非法侵占还是盗窃??
我在投资担保公司放款过程中,公司法人给我出据了一张他人的借据,同时进行了担保,后来发现借款人根本不存在,是公司法人自己出据的一张假借据,请问是否构成诈骗?同时开具的担保书有失效期限吗?还有现在放款的期限早到期了,她现在一直赖着不还款,我该如何处理?
单位就同事a和同事b在屋内 a想上厕所 看到b在呢 就放心的去了 把自己笔记本就放在b旁边 心想同事在呢 屋里不是没人 肯定丢不了 不料回来后笔记本和b都不见了 后来b主动自首 是初犯 一时糊涂 贪小便宜 当天就又完好无损的归还给a了 笔记本是旧的 价值3000元 请问这样的案件 属于非法侵占还是盗窃?? 各位专业律师 请问这
我朋友以月利率4%—8%的高息为诱饵,采取个人出具借条和签订借款协议、每月支付利息等方式,先后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累计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万元。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我朋友除了将集得的款项用于支付利息、归还到期本金和购房买车外,还先后以月利率10%—15%的高息将集得的资金借给其他人使用至今有28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