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有权利,在我提交辞职报告以后,以事情未了解为由,不允许员工辞职
因在职期间帮公司签订了两个大单,现在资金已到了一半,还有一半资金对方公司短时间内无法支付,现我已提出辞职,公司以事情未了解为由,禁止我在一个月以后走人,而且还要留三个月保证货物如果发生什么质量争议,必须由我承担责任,由于我们是销售单位,如在职期间,业务达不到一定水准,还要克扣我的工资
今天7月份在杭州一家公司上了10天班,是临时决定离职的,下午1点钟的时候提出离职,2点左右办的离职手续,当时顺便问了人事部经理:"我现在是不是可以走了?",人事部经理的回答是“可以的”!本身是每个月18号发上个月的工资,结果没按时发,一直打电话催促,在次月的10号工资发给我了!但是少发了200多元,而且他们本身工
是到一家新公司面试,然后这家新公司在决定录用之前要求应聘者提供之前就职公司的工资单或薪资证明以作为他们开出工资的依据,还要我们去旧公司敲盖公章的。不提供呢,可能因此失去这个工作机会,提供的话,他们以原来公司工资为依据给我开出工资那还有什么盼头,谁不想换个工作工资能有点涨幅
律师您好。我在公司工作4年已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原本在公司是开老板车。合同上写的工作岗位是司机,工作时间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现因公司结构调整不需要老板车驾驶员了。公司有意把我调到驾驶班开货车。这样就牵扯到两个问题,第一上班时间,原
公司要求员工买断积压产品,现有产品市场出售价格很低,买断价格偏高,不买断按产品全额罚款或扣工资,并且和绩效挂钩,而且经常要求买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