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某超限站执法人员正常执法,一超限车辆为躲避执法人员的拦截,闯站撞死对面行驶而来的三轮车司机,死者家属在超限站闹事,致使超限站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了单位工作正常进行,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该超限站所属公路局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肇事司机当时赔偿30万元。事过将近半年,现在检察院拘留了几名现场的当值路政人员,罪名滥用职权。还揪出赔偿7万之事,说如果没有超限站方面的责任,干嘛赔偿7万元钱?其一,肇事车辆超载违规在先;其二,他躲避执法人员的正常检查,违法闯站;其三,他撞死三轮车司机,造成人命案。在我看来,责任应该都在肇事司机,路政人员只是出于本职工作拦截车辆。我想问问他们怎么就滥用职权了,不去拦截超限车,任凭其违规行驶吗?真是这样如果出了问题,是不是又该说路政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现在管了,反而管出问题,超限站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呢?公安局把人扣进看守所是否合法?请帮忙给予解答,谢谢各位律师!
现有一村主任,盖一栋农村公寓,其个人因图纸有不妥之处,加以改动,请问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或其它罪名?
如果没直接关系,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现在检察机关追究我责任,说我应该按照正常程序申报,,而我没有,,, 滥用职权罪是不是还有个条件就是主观故意,,,
滥用职权罪构成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另一个是主观故意,请问,有没有刑法上的条件关系这一说法,,意思就是犯罪的事实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个条件,,,因为这点而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检察院按滥用职权罪起诉,但没有造成损失后果,只是按造成恶劣影响立案,批捕,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法院可以按造成恶劣影响量刑吗?
某规划局的三位科长,其中因为为其姐夫的猪场的房子办规划审批验收通知书,请托另外二位科长未经批准制作了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加盖了公章,一张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面积超过2000平米,当事人拿这张验收合格通知书和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到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未造成严重后果,请问规划局的三位科长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警察是否有权检查租房人员?即使有权一周三次查是否扰民(每次都是同样问题 还要检查房屋结构是否更改 早就已经看过房子没有变化)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公安司法部门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构成骚扰的应该如何投诉与取证 在这里向这方面的专业律师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