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的生育津贴核算方法,将原有的按照本人当月保险缴费基数更改成了单位平均工资,如低于本人工资水平再由单位补发,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我当月的保险缴费基数算差额而不是保底工资?因为毕竟原来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不能因为制度变了就影响我福利的发放,就在我产假期间,公司还是按照我的保险缴费基数在扣保险费的,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公司按照保险基数为标准核算我的生育津贴差额呢?谢谢!
我于2012年6月中询到9月中询期间休的产假,产假期间公司有发放工资给我,也有购买保险,现社保公司有追溯生育津贴这一块〈追溯2011年7月1日到2012年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津贴〉,公司现在以产假期间已发放工资为由,拒绝为我办理生育津贴,请问这样符合规定吗?
员工生育津贴:社保局将生育津贴打入公司账户,公司是不是要将本公司支付给这个员工的生育期间的工资扣除,然后将余额给员工? 关于这个问题,咨询社保局,对方说:这样的问题是不会管的,你们员工与企业自行协商!那有人能说明这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依的是哪一条法律?
2013年2月开始请待产假,公司每月拨发60%基本工资,7月29日开始产假,生育后在派遣公司办理生育保险相关,办理后大概了了下,一共报了大概2万,现在派遣公司打到我帐上3000元,其余交给公司,公司以3个月基本工资发放给我生育津贴。这样合理吗? 我一个月工资大概2800,公司哪里不合理呢?
我们公司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我缴纳的生育保险,我想问产假期间的收到社保局的生育津贴应该是多少钱一个月?
请问是在哪一条法律的哪一个条文? 请专业的律师来回答, 不要只是回答可以或不可以 , 这个网站难道没有一个专业的律师可以回答的出来是哪一条法律吗? 竟然还有人敢回说 咨询某某部门 這樣的無意義的回答 , 那你这个律师是当假的吗? 沒有能力回答的就不要廢話留言了
公司员工,基本工资1160,绩效工资390,司龄工资130,超产奖1000,月合计发放2680.员工休产假4个月,产假期间未发放工资、补助等。现公司从社保局领到4个月的生育津贴和补助2065元/月,共8260元。现应给该员工多少钱/月? 现应该给该员工发放产假4个月期间多少钱/月?
基于目前北京新的生育津贴核算标准,先由社保发放以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结算的生育津贴,因为这个数字和我的平均工资相差很多,会由单位补发差额,但是因为我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占一半,之前公司给缴的生育保险是按照年平均工资缴纳的,也就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那么现在单位补发给我的差额是应该按照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