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社保卡里面不是有两个账号吗?其中一个是社保账号(里面有2000),还有一个是银行卡账号(里面有5w)。因为在看病结账的时候刷卡时,说社保账号的费用不够,得从我的银行卡账号扣取?请问这是合理的吗?谢谢
关于我和原单位的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纠纷问题,我需向专业认识咨询,案情如下: 我和原来的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已经获得了朝阳区法院二审判决。判决裁定“A公司和B公司系关联企业,对我形成了混合用工,应对我的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A、B两家公司注册地都在山东,其中我实际为之工作的A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租用了
三方合买土地,其中甲背着乙和丙办成他一人名字,乙丙上诉,法院通过调解确认土地属三方共有(各三分之一)。调解书上只有确权的内容,没有判令甲配合重新办理共有权证的条款,甲不予配合。现想咨询: 1、乙丙依据这份调解书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去国土局申报原证作废,重新办理三方共有权证? 2、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本人于9月14日离职,正式签署离职证明是九月24日,当月已经确定离职,之后被公司告知九月份的工资交九月份的社保不仅不够还需要我本人去再将超出的部分钱给公司补出来,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条件之下把十月份的社保也交了,十月份的社保不但我需要交自己那一部分,公司给我交的那一部分也让我本人承担,想问一下这合理么?还
A在我家租房,交了今年6月份到明年6月份的租金。后来我家出了点事,她们自动10月份搬走了。还要我们退还剩余的几个月的租金,不然不交还钥匙给我们。请问这个剩余几个月的租金该不该退?租赁合同只写了一年租金,没有备注特殊情况的事宜。
我有一个开摄影棚的朋友,由于他缺一名助理,而我又想学习摄影知识,就自愿跑去帮他的忙,并且住在摄影棚,他每个月呢给我几百元的生活补贴。 那天,拍完照片,他随手把相机放到了茶几上,而我又没有在意,他也没叮嘱我。 之后他就走了 我们的摄影棚是在一个小区1楼里面 外面能清楚的看到里面的情况 ,而且门一定要拿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