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3日,临汾市中科龙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前临汾市副市长)委托临汾市尧都区方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承运300件辣椒酱运输至平遥建国冷饮批发部,并向平遥代收货款17200元。货物当晚送到后平遥方拒付货款,称其与临汾供货方有纠纷。平遥接货方向物流公司出具收条,于是2009年11月临汾中科龙康起诉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尧都区法院裁决物流公司向其赔偿货款,尧都区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判决物流公司败诉(2009)临尧民初字第2281号。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临汾中级人民法院,临汾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2010)临民终字第00277号判决: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山西中科龙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可是奇怪的是物流公司在2010年9月8日有收到临汾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称其原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 起诉方临汾方兴达物流公司当庭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 中科龙康公司与平遥收货方于2008年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内容为:付款方式:无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为款到发货,无任何其他相关规定。 二, 平遥收货方于2009年7月23日通过邮政储蓄汇给中康汇款单一份。 三, 中康在尧都区法院起诉方兴达物流前,物流公司与平遥收货方的电话通话录音。主要内容:“平遥方一再强调款已付中康,自己按照合同规定先付款后发货,故不能一单货付两次款”。 四, 三百件辣椒酱与2009年7月23日运到平遥后,平遥方出具的收条一张。内容为:到今收辣椒酱300件。 五, 方兴达物流运单一试4联,一联作为在临汾装货后交与发货方的凭证,其余三联在货到平遥后,收货方签字,收货方留一联,另外两联作为物流公司存根。现在除了中科一联外,其余三联平遥收货方在提货人处签字,并写有“货款已付临汾中科龙康”。 六, 在2009年7月23日随货中科龙康带给平遥接货方一张《销货清单》,清单内容为:各种规格辣椒酱合计300件,付款时间:2009年7月23日。付款方式:现金。清单右上角盖有结算方形章一枚。如果平遥在货没到之前还没付货款,中科龙康为什么要在清单上表明以上内容,起码付款方式应为:代收。右上角为盖有“未结”的章子。作为中科据其总经理自称其公司非常正规,如果还没有收到款,一般是不会犯这样低级错误的吧。 七, 平遥收货方因家中有事不能到庭作证,写有证词一份内容为“因家中有事故不能出庭作证,我与中科龙康无任何经济差错,特此证明,并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在证据如此充分和详细的前提下,今天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的部分法官还在庭上一再强调,“称以上证据只能说明中康与平遥的经济关系,和物流公司与中康签的运输合同无关,物流公司既然在合同中注明代收货款,就必须履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明确说明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欺诈方是可以不负责的,这一条也同时说明合同的订立和责任是有前提的。绝没说只要签了合同就必须履行,必须负责。 方兴达物流不希望在尧都区人民法院因原告是前任临汾市副市长,连判决书都让人看不懂的一幕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演,方兴达物流决心把此官司打到底,无论付出多大代价,起码我相信中国是绝对有说理的地方,况且刘世全也只是曾经在临汾当过副市长。
交通事故两人死亡,就不需要法律了吗?只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这么难
我父亲是安徽农村一名轻卡驾驶员(驾照等齐全),于9月4号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对方一对夫妻(约40 岁)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事故中均丧命,对方无驾驶证、无车牌照、没戴头盔.交警鉴定我父亲一主要责任,摩托车负次要责任. 事故之后,对方家属利用谈判的机会将我姐(已出嫁并生有一子)和我姑姑非法绑架,要求签定60万赔偿金协议,我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下列那一种平等 A权利能力上的平等 B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C政治能力的平等 D经济能力的平等
可是我女儿的爷爷家的财产远远不止30万,还有房子,车子等,她爷爷拿出30万元送我女儿只是他们其中的一小部份.这种情况她奶奶还有退休金,还有房子,车子,这样怎么划分呀?这些是不是都算遗产呀?
标题:祖父生前赠孙女的钱财是否受法律保护 问 题: 陈律师你好!我女儿的爷爷上个月世故了,他生前赠我女儿30万元钱(我女儿现已经20岁了),可是就在前几天我女儿的奶奶要我女儿交出爷爷生前赠她的30万元钱,而且向法院提出上诉,请问我女儿这个钱是否受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从法律上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属
去年我家旁边一楼饭店的下水道不通畅,经常反水,好像是此楼马葫芦地势的问题,疏通也解决不了,便私自改道与我家门前的马路的下水井口连接。当时我不同意,因为下水管道直接通到井里,井口与我家大门只有2米远,但考虑都是邻居,碍于情面,最后讲好如果对我家造成影响,就必须另想办法。现在这个井口散发着难闻的气味,我
借条 于 年 月 日李莉借张娟现金五万元整(小写),定于 年 月 日前还清,否则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付违约金十万元整(小写)特立此据为证. 日期:
我女朋友和我分手前在我家居住的,她的所有开销由我家承担,06年她和我分手了,在其父母在场的情况下,她为我出具了5000元欠条,言明07年6月1日1次性还清。请问有法律效应吗?说的具体点。谢谢各位了。急用。 当时她打欠条是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1审法院认为出具借条金额较大,她当时又未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能力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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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位在华润万家工作的一名员工,在此工作岗位工作2年有余,于2010年我公司取消了我们的加班费,我们在国家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为 8小时/天 的时间后通常会被延迟2-3个小时下班,而不给予加班费,而且我公司在对于顾客多收钱的情况下提出由多收钱的一个员工赔偿双倍钱给予我公司,我公司员工没有双休,我公司在国家
合同是有的,内容是如果遇到国家占用土地时他方就要无条件退出,所有的投入归我方所有。但是合同没有公正过,不知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需要打官司的话是否有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