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套二手房,其他程序一波三折也算都完成,但是银行发了个临时房贷通知停止房贷把我卡主了,上家要起诉我赔付全房价的20%违约金,算下来要70万,哪里赔得起啊,我们的补充条款明确一条规定,第三笔款由银行支付,必须在9月30日前支付,否则算作违约,违约金为全房款的20%,如果真不放贷我是否真的要承担这责任?银行的领导也去找过了,但是就是不同意放款。怎么办呢?
但是银行发了个临时通知停止放贷把我卡主了,
政府房价调控新政策导致银行不放贷 退房不买是否由我支付违约金
我是9月14日与房开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是以国家规定的90平米以下20%的首付来执行的,但是10月份国家新出台的文件要求最低首付要30%要银行方面要放贷的话必须补足余款 可是这样就导致了我超出预算 今天去房开公司想进行退款 但是房开商要求我按照合同赔付1%的违约金 可是这个并不是由我个人问题导致银行方面不房贷 现在这种
我有套房,下家是付现金和贷款,现在过户也过好了,我的户口也签出去了,产证已经出来了,过几天我们就要办理交接,到时下家把余款付清,我就要交钥匙了,可是我问银行手续齐全要什么时候才能放贷,银行说他们现在没有额度,还不能放贷,要我们等,可是我已经付了另一套房的定金,请问我该怎么办? 过几天交接房了,合同补
本人11年4月份交易过户的二手房,首付8.4万,贷款19.6万,但银行到11月底贷款才下来导致的违约,现在卖方起诉我,让我赔偿罚金9万元,我该怎么办?能打赢这场官司吗?(合同上说过户30天之内交付房款否则每日罚金千分之二,但这条我当时没在意)
您好,我有一处房产,于5月初和买家中介签了合约,买方的银行的同贷书是于6月21号下来,可是银行于25号说接到上级的通知,放贷要排队,额度减少,不确定什么时候可以放贷拿到钱,买家一直催着过户,可是银行放贷时间不确定,等于我拿不到钱,40万的款半年利息也不少,所以我就一直拖着没办过户,中介说按合约我这是违约的,
请问:银行职员挪用客户存款进行放贷,借款人是否违法,并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借款人恶意不还,是否受法律约束?
您好,我于10年前贷款购房并提前还完放贷,但当时未到房地局更换房产证导致房产证上有按揭。如今我需要更换房产证,咨询房地局被告知需要抵押合同登记号,可我已丢失当时的合同。房地局让我咨询当时贷款银行,与银行交涉近半年,百般推脱,从开始不予受理认为不是他们业务范围内到现在答应去库里掉资料,到今日,银行工作人
我在中国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贷款已经批下来了,但是银行经理让我买一份保险,保险内容是如果我在还贷5年内发生意外则保险公司负责还款。我认为是不必要的保险,所以拒绝,但是经理说不买保险就不放贷。银行这样做是有什么依据吗?合法吗?
贷款借据上本人签字不是本人亲笔写的,而且本人不在场,也不知情,当事人或单位,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果因此向不属实的贷款而向贷款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名誉损失,当事人或单位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买了一二手房,签署合同外加一张白纸,内容:若9月5日银行放不了款,需现金交付。我现在没有现金交付,房子已过户于我,面对这个问题,屋主催我交付现金,怎么办?我需负责什么法律责任,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