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房东;我房子2013年8月份出租,租赁合同三年期限,但因个人所需;在租赁期间把房子卖了,现提前一个月时间告知租客让其腾房;也给出一个月时间让租客搬房,并依照先前双方所签定的租赁合同条约履行赔偿一个月违约金(自知作为租客搬房换房等麻烦,愿多付其一个月租金做为赔偿金) 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条例有(双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违约一方需赔偿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但现在租客也不愿谈这事就是怎么沟通也不愿搬出房子,并提出若要其搬房必须支付给他5万赔偿;如若不就他也愿走法律途径;现在不知该怎么处理,而且卖房也与买家签定买卖合同也要办手续问题!如走法律途径也不知要多久才能处理这事?报警处理有用吗???
我09年九月份租的房子,交了一年的房租,但1月22日房主突然打电话说房子卖了,已经办完了过户手续(我从新房主的态度可以肯定原房主曾经带新房主在我未知的情况下用钥匙进过我的家,但我没有有力的证据).我觉得不安全,不想再继续租用他的房子,但他不同意!请问,我有权退租吗?在未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更我是否
我与甲方签定门市租赁合同未到期,甲方将门市出售出去,新的买家叫我搬出所租门市,合同终止,我现在应该找甲方赔偿违约责任吗?
我的铺面租赁合同第一条是租赁期限3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租金每月 元,每年 元,租费按年缴一次性付清,另外交纳押金 元。但是第三条规定租赁期间,甲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对房租费进行调整,但调幅不得超过房租费得20%,由乙方决定是否续租,如果续租一方有优先权。现在甲方要求提高房租费,每月加价100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出售则有权收回并出售,出租人退回出租人未到期房租,并赔偿20%的损失。
房屋租赁协议有这一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出售则有权收回并出售,出租人退回承租人未到期房租,并赔偿20%的损失。”这句话是否剥夺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事实: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在合同租赁期间就将出租房出售给他人,并且在产权人易主的情况下继续向承租人催讨未到期房租金。并说承租人如违约,出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房东出售房屋,是否应赔偿因此给承租者造成的损失
我租赁一套房屋商用,合同规定租赁期一年,但没有写违约责任。租赁2个月后,房东以卖房为由要求终止合同,我以此房屋地址所做的广告费用(印刷品、灯箱等不可单独更改局部信息的广告材料),是否应该由房东承担。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23号文件内的第四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租赁关系终止
请问上标题在此内容里有一条规定是指: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想请解释如何叫做灭失一词在此时如何解释?整句话的词面意思该如何解释?
房东因出售房屋,欲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仅赔付1个月房租违约金,无法弥补我的损失,如何维权?
我是租客,与房东签了一年半房屋租赁合同。现租期未满,房东将房屋卖出。 房东欲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指定我两个月后搬离,仅支付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租金违约金,并称道义上令补贴1000元人民币。 我租期尚余一年,对房屋进行了粉刷,产生了一定的费用,同时若再次搬家,新产生的中介费搬家费宽带电话移机费
房屋所有权是是甲,然后已经在银行抵押贷款了,今年甲已经和乙签订了今年一年的租赁合同。然后现在甲和丙签订明年开始的5年的租赁合同,而且租金现在马上一次性付清5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完成,并且租金也已经付清后,于今年比方说10月份,甲的银行贷款还款日期到了,但是因为无法偿还,因此银行是抵押贷款的,因此银行可以将
本人于13年4月份在中介处与房东签订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5月21日房东告知房屋已出售,需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请问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吗?当初是找中介租的房,如果重新签订合同的话还需要再缴纳中介费吗?